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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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设计建筑设计1 1 设计基本规定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

2、水系统的设施。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

3、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4.5.2 窗四、窗台低于 0.8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

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2 2 室内环境设计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2.5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4.3.1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4.4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的地区,对于 16

5、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 3.0/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5.1.1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5.1.1)6.1.2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 表 6.1.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4

6、.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3.0.3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 50% 。4.0.3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 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4.0.4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0.4 的规定。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7、 表 4.0.4外窗的传热系数 K W/(.K)朝 向窗外环境 条 件窗墙 面积比 0.25窗墙面积 比 0.25 且0.30窗墙面积比 0.30 且 0.35窗墙面积 比 0.35 且0.45窗墙面积 比 0.45 且0.50冬季最冷月室外平 均气温54.74.73.22.5-北(偏东 60到 偏西 60范围)冬季最冷月室外平 均气温54.73.23.22.5-无外遮阳措施4.73.2-东、西(东或西 偏北 30到偏南 60范围)有外遮阳(其太阳 辐射透过率 20%)4.73.23.22.52.5南(偏东 30到 偏西 30范围)4.74.73.22.52.54.0.7 建筑物 16 层的外

8、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规定的 III 级;7 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 II 级。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 W/(m2.K))和热惰性指标(D) 表 4.0.8屋顶*外墙*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分户墙和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户门K1.0D3.0K1.5D3.0K0.8D2.5K1.0D2.5按表 4.

9、0.4 的规定K2.0K1.5K3.0注:当屋顶和外墙的 K 值满足要求,但 D 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第 5.1.1 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5.0.5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 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表 5.0.5HDD18(.d)耗热量指标qh (W/m2)采暖年耗电量 Eh (kWh/m2)CDD26(.d)耗冷量指标qc (W/m2)空调年耗电量Ec (kWh/m2)80010.111.12518.413.790

10、010.913.45019.915.6100011.715.67521.317.4110012.517.810022.819.3120013.420.112524.321.2130014.222.315025.823.0140015.024.517527.324.9150015.826.720028.826.8160016.629.022530.328.6170017.531.225031.830.5180018.333.427533.332.4190019.135.730034.834.2200019.937.9210020.740.1220021.642.4230022.444.62400

11、23.246.8250024.049.0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中的有关规定。2.2 照照 明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 2.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主

12、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4.3.3房 间 名 称照度值工 作 面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墙 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 0.80m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 0.80m卫生间、洗衣房30地 面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 面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 7.2.2 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 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2.3 隔声和噪声限制隔声和噪声限制民用建筑隔声

13、设计规范GBJ118-88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室 内 允 许 噪 声 级 表 3.1.1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撞 击 声 隔 声 标 准 表 3.2.2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室 内 允 许 噪 声 级 表 4.1.1

14、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 5dB。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4.2.2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

15、 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注:1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2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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