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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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近年来,我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 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明显增加。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此类争 议的规定不尽明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受 理、裁判和执行此类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统一 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省法院研究室在深入调研的 基础上起草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5 年 5 月 20 日 至 21 日,省法

2、院会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西安联合召开了 “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诉纠纷”研讨会,邀请省委、省人 大、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和西北政法学院的专家、教授以及新闻媒体的 同志参加,征求对省法院意见草案的修改意见。2005 年 12 月 12 日, 省法院第 26 次审判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意见草案进行了讨论,原则 予以通过。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省法院于 2006 年元月 6 日召开了 由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主管院长参加的研 讨会,对意见再次进行讨论,统一了对有关争议问题的认识。 现将会议达成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纪要如下,供全省法院在

3、审理这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关于案件受理一、关于案件受理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与其所在的集与其所在的集 体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因集体因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 : (一)(一) 因土地因土地补偿费补偿费分配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 ; (二)(二) 因安置因安置补补助助费费分配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 ; (三)(三) 因集体因集体资产经营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 。 第二条第二条 本意本意见见所指的所指的诉讼诉讼当事人是当事人是乡镇乡镇集体集体

4、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村集体、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村民委(村民委员员会)或村民小会)或村民小组组与与该该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当事人。当事人发发 生生变变更的以其更的以其权权利利义务义务的承受者的承受者为诉讼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 第三条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法第一百零八条规规定和本意定和本意见见第一第一 条条规规定起定起诉诉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法院分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法院分别别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一)1999 年年 1 月月 1 日新修日新修订订的的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实

5、施以前,施以前,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与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因因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理;该该法法实实施以后,施以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与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因因农农村村 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人民法的,人民法 院院应应予受理。予受理。 (二)(二)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因涉及因涉及计计划生育划生育奖罚

6、奖罚而而发发生的收益分生的收益分 配配纠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三)当事人对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 处处理决定不服,以行政机关理决定不服,以行政机关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不作的,不作为为民民 事案件受理。事案件受理。 (四)(四)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收益是否分配由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或者村或者村 民委民委员员会、村民小会、村民小组组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规规定的民主定的民主议议定程

7、序定程序讨论讨论决定。决定决定。决定对对 全体成全体成员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总额的,的,该该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请员请求分配求分配 或者或者请请求增减分配求增减分配总额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第四条 因因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发发生生纠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 应应当先当先协协商解决;商解决;协协商不成的,可由商不成的,可由乡乡(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事处处解决解决 或通或通过过人民人民调调解委解委员员会解决;会解决;协协商、商、调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解不成的可以向

8、人民法院起诉诉。 。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第五条 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一般是指在集体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所在村、所在村、 组组生生产产生活,依法登生活,依法登记记常住常住户户籍并与籍并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形成形成权权利利义务义务 关系的人。关系的人。 第六条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应当当视为视为其具有其具有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经济组 织织成成员资员资格:格: (一)出生(一)出生时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

9、成员员且本人且本人户户 籍登籍登记记在本集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进入本集体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的的农户实际农户实际生生产产生活,生活, 并与并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形成形成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但常住关系、但常住户户口非自身原因未口非自身原因未 迁入的;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三)婚姻关系发发生在生在农业户农业户口和非口和非农业户农业户口人口人员员之之间间,持,持农业户农业户 口的;口的; (四)因国防建(四)因国防建设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五)因外出经经商、商、务务工

10、等原因,脱离集体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所在地生产产、生、生 活未迁出活未迁出户户口的;口的;(六)因在大中(六)因在大中专专院校学院校学习习、服、服义务义务兵或初兵或初级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 被注被注销销、迁出常住、迁出常住户户口的;口的; (七)因服刑、(七)因服刑、劳劳教等原因被注教等原因被注销销、迁出常住、迁出常住户户口的口的 (八)其他情形(八)其他情形经经村民会村民会议议、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讨论同意的;同意的; (九)法律法(九)法律法规规规规定定应应取得的。取得的。 第七条第七条 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具有下列情形

11、之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丧失原集失原集 体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资员资格;格; (一)死亡的;(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资员资格的;格的; (三)取得城(三)取得城镇镇非非农业户农业户口,且口,且纳纳入国家公入国家公务员务员序列或者城序列或者城镇镇企企业业 职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四)自户户口迁入口迁入时时起,未在起,未在户户口所在地生口所在地生产产、生活,未与、生活,未与农农村集体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形成形成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不以关系,不以该该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土地为

12、为基本基本 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五)其他情形经经村民会村民会议议、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讨论同意的。同意的。 三、关于对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协议及保证书效力的认定三、关于对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协议及保证书效力的认定 第八条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审理理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纠纷纠纷, ,应审查应审查 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第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符合下列要求的,确收益分配方案符合下列要求的,确认认有效。有效。 (一)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一)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宪法、法律、法法、法律、法规

13、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 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二)分配方案(二)分配方案经经村民会村民会议议、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议民主民主议议定定产产生,符合民生,符合民 主主议议定程序;定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凡当事人双方凡当事人双方对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收益分配另有约约定,但未定,但未 经经村民会村民会议议、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讨论通通过过的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协议书协议书”及有关及有关“保保证证 书书”, , 其效力不能其效力不能对对抗抗经经村民会村民会议议、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讨论

14、通通过过的分配方的分配方 案。人民法院案。人民法院应应当依据当依据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中华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之第五十二条之规规定,定,审查审查并确并确认认其效力;其效力;对对名名为为借借 款款实为实为分配等行分配等行为为, ,应应根据根据查查明的法律事明的法律事实实,按行,按行为为的的实际实际性性质质确定确定 案由。案由。 四、分配时间的界定四、分配时间的界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因参与分配的因参与分配的时间时间界限界限发发生争生争 议时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人民法院一般应

15、应以征地以征地补偿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赁、 、发发包包或集体或集体资产经营资产经营合同合同签订签订之日作之日作为为界定集体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参与分配的参与分配的 时间时间界限。界限。 五、关于几种主体的收益分配五、关于几种主体的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与城与城镇职镇职工、居民工、居民结结婚、婚、户户籍仍在原村、籍仍在原村、组组的的农农村集体村集体 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女性成女性成员员,要求享有本集体,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同等收益分配同等收益分配权权的,的, 应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计划生

16、育法律、法划生育法律、法规规,且,且户户口登口登记记 在在该该村、村、组组,至少,至少应应享有本集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同等收益分配同等收益分配额额的一半。的一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婚(或再婚)的已婚(或再婚)的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女性成女性成员员,婚后确,婚后确 属非自身原因未迁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转户口、并在口、并在户户籍所在地生籍所在地生产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 在村在村组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权权的,其要求的,其要求户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予本集体 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成成员员同等收益分配同等收益分配权权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应予支持。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离婚、离婚、丧丧偶的女性成偶的女性成员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户籍所在地籍所在地 生生产产生活的或者生活的或者虽虽未在未在户户籍所在地生籍所在地生产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 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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