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文正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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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登记编号:云府登 776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67 号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12 月 3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3 月 11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2 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我市的发展,规范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及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

2、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由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资产,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集合,包括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昆明市辖区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 3 监督和业务指导,并会

3、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协调。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第五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辖区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以公司制和合伙制设立。名称核准应分别使用 “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规范。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以股份公司设立的,

4、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 50 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且首期认缴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外资股权 4 投资基金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不低于美元 2000 万元,且首期实缴出资额不低于美元 1000 万元。公司制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首期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外资投

5、资的基金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不低于美元 200 万元,且首期认缴额不低于美元 100 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经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涉及外资股权投资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外汇管理局、商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后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一)股权投资

6、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最近 2 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二)自然人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美元 50 万元。(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 1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机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五)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

7、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六)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向市金融办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资料。(五)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最近 2 年

8、的财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十)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交

9、经 7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四)重大投资事项。(五)清算与结业。第四章 投资运作及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予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

10、构由市金融办定期向社会公示,享受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 8 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有权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和备案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情况。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市金融办应当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 3 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并通报其他有关监管机构。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和

1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11 日起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 股权投资 基金 公告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 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抄送:省政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9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2 月 9 日印发 校对: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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