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荧光棒论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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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1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肖卫红【 【摘摘 要要】 】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公司制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的经济价值目标和公平价值目标的统一。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人制度对于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表现出了法律漏洞,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于是,使得导致公司法人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被落空。西方司法制度就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而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

2、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但它与彻底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国大陆讨论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对我国大陆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共同作用而相得益彰,其将发挥出任何一方所

3、无法发挥的作用。 作者為本校國際商法碩士研究生(LLM)畢業生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2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形成了公司的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隔开,从而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对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然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出来,为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应运而生。一、公司人格独立一、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公司法人制度之所以能发展完善到今天的

4、地步,与其具有极大的经济功能密切相关。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经济价值之根源所在。这种将股东的责任限制于其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与公司债务隔离的原则,一直被认为是成立公司之主要利益。所以,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杠杆,使其在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最大实现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它法律主体所不能比拟的作用,真正实现了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它与公司有限责任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特别在今天,一

5、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出现与发展,使传统公司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证了有限责任制度不会走向自我否定的反面。(一)公司法人制度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一)公司法人制度对债权人保护不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为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3作用。然而,任何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出现使得有限责任往往成为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公司贯彻分离原则时,公司股东是居于优越地位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于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

6、施和制约措施,以至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没有切实的救济方法。相反,公司法人制度被股东用来防御来自法律和道德的指责。可见,公司法人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二)公司机关权力分配的转变(二)公司机关权力分配的转变公司机关权力的分配由“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化,公司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因而导致权力的滥用。(1)在传统的英美公司法理念上,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并受股东会控制。这种股东会至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

7、格局被称之为“股东会中心主义”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巨型化、集团化使得公司股东权更为分散,成千上万的股东显然无法做到对公司业务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诸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和经理来决定。因此,董事会需要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分配的形式产生。现实中,许多国家均规定董事、经理必须是股东,而控股股东成为董事和经理更是司空见惯,一人数任的多角色定位使得公司人格和个人人格的错位时有发生。公司人格被滥用,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的权力高度膨胀损害了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 ,追究这些公司背后具有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责任显得必要和迫

8、切。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4(三)公平、正义价值及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需要(三)公平、正义价值及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需要公司作为一种商业实体,其追求经营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可忽视。同时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确实存在。二者均想承担最低风险获得最大利润。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均离不开法律的调控。法律必须设置这一最低标准,不至于利益失衡,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被落空。这就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美国山佰恩(Sanborn)大法官在 1905 年的一个判例中明确地阐明了否认公司人格的基本思想:“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

9、出现充分的相佐的理由时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2)显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为实现一种“矫正的正义” ,其存在有着内在的价值取向,那就是任何权利之行使均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

10、,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种状况,西方国家创制了一种保持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而又突破该制度限制的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5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人格被否认是对人而非对世的,是短暂的而非永久的。 “这种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公司人格确认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

11、是对公司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 ”(3)实际上人格被否认的公司已是一个空壳或伪装,其已丧失了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和条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正是对这一状态的确认和揭示。它从本质上捍卫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维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已为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接受,但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极其慎重。如何既能发挥法人制度的积极作用,矫正其不公平的缺陷,又能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是各国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考虑的主要问题。笔者试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一)主体

12、要件(一)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1、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的主体,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朱慈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产生。因此只有支配股东或曰控制股东之存在,才有该理论运用之必要。其强调,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谋自己之私利的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范健与蒋大兴认为,不仅包括公司股东,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公司职员以及与公司利益有直接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6利害关系的人。(4)笔者赞

13、同范、蒋的观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除支配股东外,还应包括其他与公司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朱慈蕴的观点过分强调只有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人格才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这一表面的身份要件,而忽视了其实质内容即:手握公司多数股份(即出资) ,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名为董事实为支配股东的客观事实。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或其他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而设立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给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14、的主张者。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 。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通的。就股东而言,他们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最大的受益人,但不排除公司制度有时对其不利。但是股东既然选择了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依公平、正义的目标,股东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并不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而创设的。(二)行为要件(二)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已无独立人格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它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因此,没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15、则无所谓法人人格的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1、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試論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優秀論文縮寫本7公司在成立时,就应有足够的无抵押负担的资产以承担公司将来的正常债务。债权人根据公司资信情况预测交易风险。如若公司在成立时资金就显著不足会使债权人承担过大的交易风险,而股东却享有投资者的权益免除应承担的风险及不良后果。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就有必要刺穿公司的面纱。2、存在欺诈行为、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而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案例为数不少。需要指出的是前两种行为即欺诈行为与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较易认定,而规避法律的行为认定较困难,应当注意把握界限。笔者试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关系来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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