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实依法论讼事 换位思考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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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实依法论讼事据实依法论讼事 换位思考看问题换位思考看问题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孙英、邱建坡、最高 法院胡越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2002 年 6 月 28 日,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我厂)因被高唐县供电 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财产损害 27202720 多万元。此一毀灭性损失致使我厂 山穷水尽、陷入极困之中。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 7 月 23 日, 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判决不公引发另案(以下简称原案、本案)。官司开打至今近九年,2010 年 3 月 15

2、 日提起申诉,目前仍在进行 中。 一、简述两案审理结果:一、简述两案审理结果: (一) 、两案案号 原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2)聊民二初字第 101 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 379 号案; 再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 (2007) 鲁立民复字第 268 号案。 本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案; 再审 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 1717 号案。 (二) 、案审结果: 原案,一审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 2053883 元。 判赔 954

3、923.94954923.94 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 979425.74979425.74 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 768243.32768243.32 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原告债权 人) 。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 2514.69 万元(不含原案 2053883 元)。一审驳回诉讼 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合同纠纷及侵害财产赔偿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 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司法技术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2720.0783 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4、。 )。 上述情况,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百思不得其解。试问:数千万 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 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 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 去?!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何故如此呢? 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法官过错一: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聊城中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为:违法断电违法断电确认无疑,确认无疑,司法技术鉴定司法技术鉴定 结论结论铁证如山

5、。铁证如山。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合同法第 120120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的,应当各自承担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相应的责任。的责任。 ”的法条为准绳,按照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 为相对应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则作出判决,本为于法有据、于情有 理之事。然而,聊城中院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四、六分责),故意制造,故意制造 错案!错案!令人气愤! 显然,我厂的违约行为就是欠电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补交电费及 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有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

6、权力。 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相应的责任, 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聊城中院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 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因断电遭受毀灭性损失,实处经 济枯竭、失去资金支付能力,因此无力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 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原告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依规应按千分之二判罚。一审法院竟然判按千分之三计罚。 )后,再重打 40 大板(承担 40%的责任),依规罚罚 22后再加罚后再加罚 11、

7、另罚、另罚 40%,三重惩罚!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三重惩罚!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法官对受害方如此, 而对加害方不罚、少罚(仅作象征性惩罚)。法官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其公正性 已荡然无存。 这种挖空心思、极力歪曲,践踏法律、阉割合同法,无据定责、乱打板子 的和稀泥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合同法第 180 条明确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 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 182 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8、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 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经催告用 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中止供电。 ” 纵观本案,我厂欠交电费是事实,依据合同法第 182 条, 我厂欠电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交付电费和支付违约金。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 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 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 可想而知:前述象征性判赔

9、是何等荒谬!何等荒唐! 法官过错二:法官过错二:延宕怠拖、审限逾超,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延宕怠拖、审限逾超,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原案,于 2002 年 7 月 23 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 年 10 月 27 日判决。审 理时间长达 2 年又 3 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 25 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结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 3 个月。 )。此一审限超期问题 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 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 本案,于 2006 年 9 月 30 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

10、年 6 月 4 日首次开庭审理, 2008 年 11 月 13 日一审判决,历时 2 年零 51 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 期再次严重超限。 本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 7 7 日内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耗时 206206 天天。 超法定期限高达 29.429.4 倍倍之多。2006 年 9 月 30 日,我厂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孟凡利借 故推拖,久拖未果。我厂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 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 89 天后,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 ”(此前

11、,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我厂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 )。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我厂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 法部门上访。2007 年 2 月 7 日,耗费 130 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我 厂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 42 号民亊裁定书 ,撤销了聊中院 (2007)聊立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 ,指令该院受理该案。此足可证明:聊城 中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确为错裁。2007 年 4 月 17 日,我厂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

12、计算,足足用 了 199 天。第 206 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依法 7 7 天应办完、实际拖天应办完、实际拖 了近了近 7 7 个月!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早在 2003 年 2 月 21 日,我厂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 请书 。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 46 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 损 2053883 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 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我厂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 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 2720 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 企

13、业。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 失职、不作为责任。 原案审理之初,我厂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 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 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 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 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 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我厂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近九年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 作到位、到

14、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近九 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 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非常痛 苦的切身感受!。 一天应了的讼事一月办,半年的官司打十年!如此作为、所导致的恶果,一天应了的讼事一月办,半年的官司打十年!如此作为、所导致的恶果, 扪心自问,若有人性及良知,其心可安?!扪心自问,若有人性及良知,其心可安?! 法官过错三:法官过错三:法官造假,神圣的法院殿堂岂不成了造假工厂?!法官造假,神圣的法院殿堂岂不成了造假工厂?! 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胡洪建(约在 04 年 7 月底 8 月初

15、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 “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 年 11 月 10 日。 )。 上述所谓的裁定绝无此事。该裁定,双方当事人依规应当签收。聊城中院 报送二审法院的卷宗内是不会有当事人的签收回执的。 法官造假,太不象话!法官造假,太不象话! 法官过错四:法官过错四:本案主审法官耿建,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本案主审法官耿建,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耿建耿建法官作为原案的主审法官,自 2002 年 7 日 23 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 2004 年 7 月 23 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16、然而,在本案一审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一审亦同原案一审,均延宕、怠拖,耗时 2 年多。结果是:双双妄判、成为错案!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依民 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 、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 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 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法官过错五:法官过错五:分管院长分管院长王尹宗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王尹宗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五个严禁”的规定。的规定。 2002 年 8 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 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 年 11 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 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 久拖未果。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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