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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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的普通用途的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 (以下简称平板电视) ,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的不具备调谐器的液晶或等离 子电视显示设备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军用和工业用机械上配套使用(安装在机械上与机械配套销售) 的平板电视。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mm,宽度最小为 54 mm。 2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 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能效指数(EEI) ; a) 液晶电视能效指数(EEILCD) b)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5) 被动待机功率(W) ; (6) 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效指数(EEI)和被动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 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

3、称检 测报告) 。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 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 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4 标识信息的标注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能效指数(EEI)和被动待机功率 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

4、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指数(EEI)和被动待机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 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指数(EEI)和被动待机功率应满足能效标识 中的标注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平板电视均应加施标识。 5.4 标识可加施在平板电视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间不少于 2 秒,也可以粘贴或印制在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 5.5 以 5.4 所述方式使用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

5、定,图案、文字和颜 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其它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 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6 标识的备案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 能效指数(EEI)和被动待机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 向授权机构提交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 ,以及办法 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

6、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 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 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 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 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 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 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 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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