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意见__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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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意见天津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意见水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额度划分处罚额度划分处罚细化内容处罚细化内容备注备注第一档:1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 第一档: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二档: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

2、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档:5 万元-40 万元(含 40 万元) 第一档:建设单位初犯的。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第二档:建设单位非初犯的。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1 万元-4万元(含 4 万元)第一档: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

3、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第二档: 4 万元以上-7 万元(含7 万元) 第二档: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三档:7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三档: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第一档:1 倍-2 倍(含 2

4、 倍)第一档: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档:2 倍以上-3 倍第二档: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第一档:2 倍-3 倍(含 3 倍)第一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

5、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二档:3 倍以上-5 倍第二档: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第一款:第一档:

6、10 万元-50万元(含50 万元)第一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4第二档: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第二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第一档:2万元-10 万元(含 10万元)第一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7、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第二款:第二档:10 万元以上-50 万元第二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5第一档:1 万元-10 万元第一档:1、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第七十六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

9、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第二档:2 万元-20 万元第二档: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2、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3、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6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10、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5 万元-50 万元第三档: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2、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八十一条

1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1、第一款 10万元-50万元可分为:第一档:10 万元-30万元(含 30万元)第一档: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7第二档:30 万元以上-40万元(含 40万元)第二档: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第三档:

12、40 万元以上-50万元第三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第二款中 2万元-10万元可第

13、一档:2 万元-5 万元第一档: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8(含 5万元)分为: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万元第二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3、第二款中 5 百元以下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第一档:2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第一档: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9应急方案

14、,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二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额度划分处罚额度划分处罚细化内容处罚细化内容备注备注第一档:2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第一档: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

15、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二档: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有关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的规定。10第一档:1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第一档:擅自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二档:擅自拆除环境保护设施的。第一档:5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第一档: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16、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二档:10 万元以上-20 万元第二档: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第一档:2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第一档: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5 万元以上-10 万元第二档: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处罚额度划分处罚额度划分处罚细化内容处罚细化内容备注备注11境管理条例境管理条例第一档:1 万元-5万元(含 5 万元)第一档: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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