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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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省安监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工作重心由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二)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确保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健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审批、法定职责必须为。2.权责一致。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明确保留、委托下放、取消的行- 2 -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3.公开公正。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相关信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4.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不良行为记录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

3、单”制度,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二、监管内容(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3.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分委托);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部分委托);- 3 -3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部分委托)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部分委托);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省级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省级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非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许可;4.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5.省级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6.省级负责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7.省级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8.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9.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5、经营许可。三、监管措施(一)规范行政许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统一的审查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开通网上办理系统,实现行政- 4 -许可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结果查询和行政监察全过程网上运行,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功能互补、无缝衔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高效透明。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规范办理程序,实行标准化管理。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逐项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办结时限以及投诉咨询方式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委托设区市安监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

6、事项委托行为,加强对设区市安监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时限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二)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措施等,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日常监督检查的计划安排或者根据举报线索,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法,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监管,对审批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时确定的条件、范围、方式,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进行监督检查。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

7、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督促各设区市安监局加快建立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对委托许可事项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对设区市安监局监督检- 5 -查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取消许可后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完善日常监管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根据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后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加强对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的监督核查。(三)加强行政执法通过从严执法、规范执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批准后未按照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方式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的,严格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许可资质。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对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存在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设区市安监局移送的应当由省安监局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四)加强风险监测制定完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

9、作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完善- 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监测分析,健全重大风险监测预警、风险公告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信息化监管,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督监控,主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执法效能。(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

10、化、常态化机制,督促企业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建立失信行为台账,对在申请许可事项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出具虚假报告、出租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将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实行联合惩戒。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六)加强社会共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信息的公

11、开力度,提高监管职能和权- 7 -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等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认真受理、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发挥专业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作用,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四、工作要求(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分管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分

12、工范围职责,处室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并研究制定处室内部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承担具体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同时承担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职责。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的,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要对承接委托的设区市安监局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进行;对取消行政许可改变监管方式的事项,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息公开、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二)完善监管制度- 8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内容,明确监管对象、

13、内容、方式、措施,按照省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监管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对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许可事项,加强对市安监局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指导,督促其规范许可行为,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健康运行。(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处室要把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或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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