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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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2、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4、使用测电笔时要注意测试电压范围,禁止超出范围使用,电工人员一般使用的电笔,只许在五百伏以下电压使用。5、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6、所用导线及保险丝,其容量大小必须合乎规定标准,选择开关时必须大于所控制设备的总容量。7、工

2、作完毕后,必须拆除临时地线,并检查是否有工具等物漏忘电杆上。8、检查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9、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10、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11、操作地段清理后,操作人员要亲自检查,如要送电试验一定要和有关人员联系好,以免发生意外。2变配电安全操作规程一、停送电操作顺序1、高压隔离开关操作顺序:(1)断电操作顺序: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B、断开低压总开关。C、断开高压油开关。D、断开高压

3、隔离开关。(2)送电操作顺序和断电顺序相反。二、低压开关操作顺序:(1)断电操作顺序:A、断开低压各分路空气开关、隔离开关。B、断开低压总开关。(2)送电顺序与断电相反。三、倒闸操作规程1、高压双电源用户,作倒闸操作,必须事先与供电局联系,取得同意或拉供电局通知后,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私自随意倒闸。2、倒闸操作必须先送合空闲的一路,再停止原来一路,以免用户受影响。3、发生故障未查明原因,不得进行倒闸操作。4、两个倒闸开关,在每次操作后均应立即上锁,同时挂警告自牌。5、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3变配电设备安全检修规程1、电工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拉下有关刀闸开关,收下熔断器。

4、并在操作把手上加锁,同时挂警告牌,对尚无停电的设备周围加放保护遮拦。2、高低压断电后,在工作前必须首先进行验电:3、高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高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穿戴试验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先在带电设备上试验,确实好用后,方能用其进行验电。4、验电工作应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进行,规定室外配电设备的验电工作,应在干燥天气进行。5、在验明确实无电后,将施工设备接地并将三相短路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基本可靠的安全措施。6、应在施工设备各可能送电的方面皆装接地线,对于双回路供电单位,在检修某一母线刀闸或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时,不但同时将两母线刀闸拉开,而且应该施工刀闸两端都同时挂接地线。7

5、、装设接地线应先行接地,后挂接地线,拆接地线时其顺序与此相反。8、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接地线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工作监护人应经常巡查接地线是否保持完好。9、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把施工设备各方面的开关完全断开,必须拉开刀闸或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禁止在只经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同时必须注意由低压侧经过变压器高压侧反送电的可能。所以必须把与施工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压两侧同时断开。10、工作中如遇中间停顿后再复工时,应重新检查所有安全措施,一切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全部离开现场时,室内应上锁,室外应派人看守。4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

6、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

7、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

8、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

9、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5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企业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该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对于每项措施,应该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 、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

10、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它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的拨款。劳动保护费的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单位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走群众路线,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使切合实际,力求做到花钱少、效果好;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

11、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6(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

12、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五、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该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调查和分析,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

13、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刻警惕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现有关政治性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 (四)企业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防范事故上表现好的职工,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各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产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

14、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于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督促检查。7锅炉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随着建材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加。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合理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5、。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建材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建材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文件,并组织本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第五条 建材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企业主管设备的领导必须把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

16、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技术鉴定。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安全、设备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制定奖惩细则。第三章 设计、制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第九条设计、制造、订货(一)有条件承担设计和制造的单位,分别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和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条规定办理。(二)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依据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部8门编制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三)各企事业订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四)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安全监察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五)凡是从国外引进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标准,否则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工程施工及验收(一)有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施工专业队伍的单位,必须报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接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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