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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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 开 发 区 党政办公室苏州市虎丘区党政办公室苏高新办200798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室、局,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州市虎丘区党政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动物 产品 安全 通知签发:王跃山校对:耿林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

2、理,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畜禽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畜禽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畜禽质量安全监管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强属地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应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兽医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苏州高新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机构、编制人员和所需经费,力保区域不发

3、生、不传入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二、加强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力度,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各级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区各项整治目标。各分区、各镇(街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区各项整治目标。(二)各部门工作职

4、责区农发局负责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镇(街道、分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制定餐饮消费环节的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餐饮单位肉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 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区工商分局负责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质量

5、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域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肉“。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分区)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猪肉和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 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6、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屠宰厂(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 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7、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 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三、加强宰前监管各级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市场宰前监管力度,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来源信息制度。1、加强追溯。发改局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企业生猪每天在 22 时前进场,以保障“瘦肉精“的检测,并加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一猪一单,可追溯、可查证。2、加强检疫。区畜牧管理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监督所在地动物防疫站对生猪屠宰场的“瘦肉精

8、“抽检、检疫工作,抽检比例不得低于 10%,并做好台帐登记,保留尿样 3 天。生猪出厂做到一猪一票证。3、加强自纠。定点屠宰企业对宰前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应将其扣养在定点屠宰企业内,直至检测阴性后才能准宰或全部退回原产地,同时在 1 小时内报告区发改局和区畜牧管理中心,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四、加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市场举办者的责任,督促农贸市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零售商的管理,严格实行“一卡一单一帐,凭票入场“,建立包含检疫证号、数量、时间、肉摊号等信息的肉摊零售凭证制度,形成进有证、出有据、可核查的监管制度,把好市场入

9、口关。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区各大农(集)贸市场,应按照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家禽经营分区制度。同时,督促农贸市场建立第一责任人先行赔偿制度,即因食用含“瘦肉精“生猪产品而引发中毒事故的,由该产品的直接经营者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各农贸市场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一般不低于 2 万元。处置因食用含“瘦肉精“生猪产品而引发中毒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等,由农贸市场在生猪产品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五、加强动物检疫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特别是生猪、家禽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镇(街道、分区)动物

10、防疫部门负责检疫。严格按照屠宰数量和检疫标准,足额配备检疫人员,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收取的防疫检疫费,66%留作镇(街道、分区)用于防疫检疫人员工资等;剩余 34%由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留用(其中 20%作为区防疫检疫、交通、技术培训等专项经费,上缴省 4%、市 10%)。镇(街道、分区)防疫检疫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检疫试剂经费仍由区财政承担。区农业部门和畜牧兽医管理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动物检疫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六、加强收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区域生猪屠宰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苏价农2004485 号、苏财综2004170 号)通知要求,由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委托各屠宰场统一收取屠宰检疫费每头 4 元,分季划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本意见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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