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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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2009-12-16 14:54:46 来源: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一、土地制度的演变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

2、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 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

3、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 196 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此为民屯,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设司马,收成

4、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为主,60 人为 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屯田制为曹魏势力的发展以及西晋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 均田制:对农民按人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 年) ,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瓦解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 ,前后约三百年。北魏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规定,凡 15 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 亩,桑田(种植树木的田)20 亩;女子授 20 亩。为了轮种可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 亩,女

5、5 亩,受田者年过 60 或身死,露田和麻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后代。露田不准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刺史 15 顷,太守10 顷,治中、别驾 8 顷,县令、郡丞 6 顷,新旧任相交换。北魏通过均田制和其它改革的措施,使它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唐朝时均田制记载。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丁男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 20 亩,口分田 80 亩。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 5 顷至

6、 100 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 60 亩至 30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虽然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得买卖,但政府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与范围上都大为放宽,到后来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是土地属于国家即无主的荒田。唐朝前期至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为唐朝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唐中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 “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加之土地兼并,均田制消失。更名田:亦称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或因战乱荒芜

7、,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 ,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 更名田,促进了清朝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靠土地兼并和帝王赏赐土地而不断膨胀,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它产生于战国

8、时期,直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才被消灭。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它虽不占主要地位,但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单位,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它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但具有很大的分散性。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调整适应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完善和成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这一完善的土地制度,也使小农经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因为它的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尤其是对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制约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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