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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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2013 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15 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如何执行?答:(答:(1 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 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 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2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

2、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 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 3 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 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3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 含劳务派遣单

3、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4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 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2、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 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 税前扣除?

4、答:依据总局答:依据总局 1515 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 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 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 用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用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根据中华

5、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 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及第九 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1 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如 何理解?“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包括哪些内容?答:(答:(1 1)依据总局)依据总局 1515 号公告精神,企业号公告精神,企业 20112011 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或者少扣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或者少扣 除的支出,可按第六条期限追补确认。除的支出,可按第六条期限追补确认。(2 2)企业

6、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应提供材料包括: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成本,)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应提供材料包括: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成本, 已在追溯调整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以前年度相关支出应扣未扣已在追溯调整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以前年度相关支出应扣未扣 的原因的原因; ;分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的具体计算分析及补(退)税情况、分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的具体计算分析及补(退)税情况、 弥补亏损情况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支弥补亏损情况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支 出涉及的合同、协议、入库凭证等)。出涉及的合

7、同、协议、入库凭证等)。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 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 所得额”。问:企业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答: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答: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 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8、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即会计年限长于税收规定年限的,企业不能进行纳税调时,将不再进行调整。即会计年限长于税收规定年限的,企业不能进行纳税调 减。减。5、省局公告 2012 第 8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了企业清算备案程序,问: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按什么 方式?答:清算期为企业不再持续经营、非正常生产时期,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应按答:清算期为企业不再持续经营、非正常生产时期,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应按 总局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填报总局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6、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

9、入?例如:A 借款给 B,由 B 出面投资于 C,最后 C 税后利润分红给 B,再由 B 划给 A。A 取得的分红可否 作为免税收入?答: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答: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 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不能作为免税收入。7、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 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 税收入?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 特别

10、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8、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附送的货物(如 汽车、彩电、空调等),是作为买一赠一,还是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应作为买一赠一销售处理,将总的销售金额答: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应作为买一赠一销售处理,将总的销售金额 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

11、紧 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 否可按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 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发200920093131 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10、经法院拍卖取得破产企业资产,由于不能取得正式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

12、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依据拍卖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依据拍卖 协议(合同)、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协议(合同)、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 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11、今年因订单不足造成部分设备停产,停产期间上述设备折旧该如何处理? 大修理期间、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可否计提?答: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答: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12、采

13、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或摊 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调减?答: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答: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 旧不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计应纳税所旧不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计应纳税所 得额。得额。13、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如未进行申报,清算所得税申报中如何 调整处理?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 200

14、92009684684 号)号)“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至此,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单独备案。资产损失金额在企业清算所得税至此,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单独备案。资产损失金额在企业清算所得税 申报表中申报表中“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中反映。中反映。14、如果损失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但会计上作“待处理 财产损溢”,未做损失处理,是否等到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年度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2011 年第年第 2525 号第四条号第四条“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法定资

15、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15、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但该实际损失在税务机关后续 审核时发现企业已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可以补办申报手续后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不能在文件规定年限内税前扣答: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不能在文件规定年限内税前扣 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重新进行申报扣除。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重新进行申报扣除。16、担

16、保公司不能收回的代偿款损失,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答答: :担保损失与贷款损失性质相似,应依据担保损失与贷款损失性质相似,应依据 2525 号公告第六章投资损失进行处理。号公告第六章投资损失进行处理。17、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 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的依据?答: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答: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 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 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 (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18、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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