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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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标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农业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平乐镇南洲弘润大厦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0办理时间冬季: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6:30夏季: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咨询电话0773-788952911咨询及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37890992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2、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2015 年 11 月 4 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3、部门核发。13实施对象平乐县范围内申请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2015 年 11 月 4 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4、、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16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2015 年 11 月 4 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

5、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17通办范围无。法定办结 时限20 个工作日。18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7 个工作日。3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5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

6、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1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1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

7、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 1 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 1 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者

8、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4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9、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说明;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环节名称实地核查。21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 务)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22审查方式 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

10、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并加盖公章;2.材料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1)设立分支机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5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联系方式。 (2)委托生产种子情况说明:包括被委托方名称、负责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11、委托生产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可列表说明。 (3)委托代销种子:包括被委托方名称、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数量等,可列表说明。 (4)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包括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数量等,可列表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列表说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应清晰、完整,使用彩色打印,每页纸最多制作 2 张图片,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施设备的说明。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

12、证明材料: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品种名称必须与申请表及审定证书名称一致。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应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植物检疫部门于申请当年出具,需写明计划生产的作物种类。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1.审核机关组织核查小组对申请企业人员、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2.核查小组由 3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3.核查小组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营场所,检验、加工、储藏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4.核查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生产技术规程。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124数量限制无有数量限制。是否收费不收费

13、。收费标准无。25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 5。6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与网上同步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办理。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邮寄/自取。33运行系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1. 应当在哪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答:企业所在地为本县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由县农业局受理。2. 生产经营哪些种子可

14、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答: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3.如何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答: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

15、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34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项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35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7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

16、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备注8廉政风险点风险点 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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