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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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 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作出区分,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适用不同于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规则,给予其更加宽松的行使空间。“双轨制”的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具体体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因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

2、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两者相比较

3、不难看出,涉外仲裁的审查只限于程序上,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内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对证据等实体内容的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和监督权力,这一点在不予执行的审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仲裁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涉外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与申请撤销的范围一致,集中在程序的审查上。而对国内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内容,这两项完全是一种实体审查,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有了类似二审的权力。笔者不敢苟同现行的“双轨制”的监督机制,主张监督范围

4、上的“单轨制”,即统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这种统一,意味着监督范围限定在对仲裁权的程序审查上。笔者这一观点基于如下理由:首先,不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别不是仲裁本质上的区别,而只是仲裁形式上的差异,即涉外仲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然而在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仲裁案件,或者争议的标的在国外的仲裁案件,或者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国外的仲裁案件中,从对仲裁权的监督角度来看,涉外因素并不是必须实行“双轨制”的必要条件。其次,支持仲裁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处理仲裁庭与法院关系的一个基本理念,而效率又是仲裁的基本价值趋向,因此法院对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审查,已成

5、为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做法,并无国内与涉外仲裁案件之分。因此,对仲裁权进行实体上的监督有悖于仲裁的理念,也就是说不论是对国内仲裁案件,还是对涉外仲裁案件,法院都只能对仲裁权实施程序上的审查。第三,从我国不同性质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管辖权的范围来看,仲裁管辖权正在趋于融合,走向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仲裁法所组建的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如一方主体为外国公司的案件,而涉外仲裁委员会亦可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的属于国内纠纷的仲裁案件,如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以及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国内争议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监督就会出现更为复杂的

6、局面,特别是法院对于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庭作出的有关国内争议的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庭作出的有关涉外争议的仲裁裁决,该以怎样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在“双轨制”的体制下,如果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作为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标准,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涉外仲裁裁决,而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国内仲裁裁决,则势必造成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有关国内争议的仲裁裁决用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而对于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有关涉外争议的仲裁裁决适用于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如果以仲裁裁决本身的性质作为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标准,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就必须首先审查该仲裁裁决是不是涉外仲裁裁决,然后才能适用不同的监督形式进行监督。从目前的仲裁实践来看,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院往往以“自由裁量”来认定仲裁裁决的属性,造成法院司法权干预的无度。要改变这一状况,有必要将“双轨制”变为“单轨制”。但是,主张仲裁权监督的“单轨制”,是主张仲裁权监督范围的统一性,并不是否定涉外仲裁的特殊性及在立法上对涉外仲裁的单独规定。因为涉外仲裁毕竟与国内仲裁存在着差异,在期限的规定上,在仲裁权行使的具体程序上,甚至在对仲裁权进行监督的形式上都有必要作有别于国内仲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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