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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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年所得年所得 12 万元自行万元自行纳纳税申税申报报及全及全员员全全额额扣扣缴缴申申报报部分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基础知识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个人所得税立法原二、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则: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三、个人所得税特点:三、个人所得税特点:(1)实行分类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 11 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较宽的费

2、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一定的生计费用或为取得收入产生的必要花费。(3)计税方法简便;(4)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式并用。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5)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四、个人所得税法:四、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 17 个税种中立法最早的一个税种,早在 198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 2007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五、征管方式五、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

3、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2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六、法律六、法律责责任:任:税收征管法第 69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4、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具体政策性规定具体政策性规定 一、一、纳纳税人: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

5、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非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人义务,即必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税法对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了一些特殊处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1、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 1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

6、组3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 5 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申报纳税。2、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天或按税收协定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但不满 1 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由谁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 天,或按照税收协定规定

7、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表:境内工作时间来源于境内所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境内机构支付境外机构支付境内机构支付境外机构支付90 天以下征税不征税不征税不征税90 天-1年征税征税不征税不征税1 年-5 年征税征税征税不征税5 年以上征税征税征税征税二、征税二、征税对对象:象:11 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8、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4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三、征税三、征税项项目介目介绍绍(一)工(一)工资资、薪金所得、薪金所得1、定、定义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的形式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2、税率:、税率:适用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 500

9、元的502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10253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151254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203755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 100000 的部分45153753、 、计计算公式:算公式: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费费用扣除用扣除标标准:准: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

10、前,800 元/月;2006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2 月底,1600 元/月;2008 年 3 月 1 日后,2000 元/月。同时对于以下 4 类人员,每月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2800 元,这 4 类人员为: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如远洋运输业船员。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特殊、特殊规规定定( (1)

11、全年一次性)全年一次性奖奖金征税金征税问题问题: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对奖金征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

12、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6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13、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

14、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7七、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 号)同时废止。也就是也就是说说, ,该该文件下文件下发发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奖金或年金或年终终加薪、加薪、劳动劳动分分红红以以及及实实行年薪制等征税行年薪制等征税问题问题均均应应按按该该文件文件执执行。行。下面对国税发20059 号文

15、件作进一步解释:哪些收入可以作为一次性奖金,适用新的方法?是否有时间和次数要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

16、。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 2000 元,就直8接将奖金除以 12 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 2000 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 2000 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年度奖金 14400 元,当月工资为 1900 元。费用扣除额 2000 元与工资的差额为 100 元(2000-19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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