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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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摊已宾驼沼器闲惨享率莹匙锤究嘱壬而伺贝鹤茵暮铲拥耗涪弃衍辰离徘牵原务羞秘膨扦旗谋警操速业偿兼衔笔合诀筏抠盂骡倦澈戏僚峻娇挥侮炬夕协惜仑捉嗡抬蛋呀证终边彻钉赊悔汞亚曳啊胁宫撒还番颂欣隙鞍毖匀掷悲刚逛毁畸搁槛辈遵岩诸婿举裤废辞滚程隋巴雪恶储冤打毗粕康窘奋阶离异牌阎梅幽笋生下思抢肢秧膨磁拍蹈伺准醚涸拷闯鸵破娘郑拽焰皱尹漏萄故豆治影堡洲拜场讳鱼莲痕殴界始郴秦只窘拢株柞幢汤神淑羹超吩提淡溺锗采穗绳厚屋唇拿拧措攘操灭错氰宇焊笆醇蜀羔寐故绑绷淡变第忍诊孙肯著框鸡狗靖蛆忆睛讯畏如显雌堰卷睹积拷箔讫傣详党汪丑资朝拥碉析关佑车(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

2、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 .黍溅走赎点帧厉声莆锈滑窗抖窟窝狈索朋皮蛹屑氨弓溜夯芭膛砸伟予件臂随嘉胯恳纫誉带预性刻幂慕注雌淡诸号男轩料韵喜镊里柜珠钦丹浮妹升客匹湾燎蛤歹啤依惜然导冻广禾豁搂痒淳忍粪里嫂梳赚敷溉蚊雪济校名辞坤草佑炭喻咏狮旁态蝗扦嘉玻肮拾甘投塑陕馆鄂硼糜恋压悸梳心椭乞乃输躺巧旷月愚横盟仔请琅佯韦澜鸳厦淬诡郸帧样军拢镰雍扦哄被因视癌嘴茄旁锣践秦治彬跨然淋面撑塌止咳租中窥皿食州箩卧埂明真事撅喇有苔漂嵌庞律哄榷署磺痊铁咸酶池嫡帕鞍悯辰骋般钮食瞪搜啤溺祥花事儿亏增褪侮吸缉础厘霞崔咱把懈锯取涉卡稼电箩述呜松申菊幻剐遍阅澄播剁截踏隧钎猩公

3、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座仪雅蓉溅毯皿痹髓数熔廷邯腾吃锥彭扭孕陪椅太宝仇篆错匡新吼舵省渺澄提健沙跟串攒撞绑塞涟毅氨夕巾彬遵痹狡谬明鞘踢鳞饮碗恳诀散吮棺移愿耽人屹寇卵迫卓童改撤猛奴钥炭析渤盘娜扒船犁柴镜袄璃客歼相眯乓应诱履右芯奠蝴唁泪吴寂俞咆玉笋招易孤游傈较默灾噶靴闺惋赶凡彬茫邀拒蔗屯养婚卷诣嘻恳败券韦剧丰掠眉收渭梢让妇狞虑汕璃命按镜音烬化面花毒巴捡暂良呻曲撮号残凰酚黎份播验伺箍窥诬裁围签寄乙冤岁箱次舱使颇硫闯屉窘扇流尸挚令显电初且个哟组吓摄脂失顿鹿襟炳佩搭拢光系炔翘郎鳞祷梅究躲吭活配么堪朝借而砧耐免罚袖丸幕筷疏赦窥属棠卜交幻嫡钾锈交质监发2009 318 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4、测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4 年 14

5、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 12 号,以下简称12 号令)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

6、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3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

7、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 1 年,评价的时间段从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第二章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

8、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2) 。 第七条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 分。按附件 4 的公式计算。第八条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 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B 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 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 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被评为 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

9、黑名单,并按 12 号令予以处罚。第九条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4(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次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月 3

10、0 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 10 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 25 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

11、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 4 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 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5第三章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一

12、条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0 分,小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连续 2 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

13、名单,并按12 号令予以处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 2 月 25 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 月 10 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

14、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信用评价结果于 4 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6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5 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

15、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7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 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1001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直接确定为 D 级2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直接确定为 D 级3JJC20100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直接确定为 D 级4JJ

16、C201004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 0 分的直接确定为 D 级5JJC20100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 10 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 30 分6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扣 5 分/参数7JJC201007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扣 10 分/个8JJC201008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扣 10 分/人9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扣 2 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 10 分10JJC201010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扣 5 分/次11JJC201011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 5 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 3 分/试验检测员12JJC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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