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民医保”目标与底线公平理念文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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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浅谈“全民医保全民医保”目标与底线公平理念文本文档目标与底线公平理念文本文档论文关键词 医疗保障 全民医保 公平 论文摘要“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解决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引发的公平问题,但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将引发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底线公平理念引入“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追求适度公平的前提下同步发展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叮持续发展。 公平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公正是其存在的理念基础。然而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式制度结构,却与公平性目标相距甚远

2、。2007 年7 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较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决定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为突破口,开始“全民医保”的建设进程。这不仅意味着医疗保障制度从局部人群享有扩展到全民覆盖,同时也必然引出一个现实性与理论性并俱的问题,即该用何种公平的理念指导这次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如何用一种恰当的公平视角来均衡多种制度并存带来的各种差异。 1“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前我国医疗保障 itl0 度的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绝

3、于耳,该制度的主要症结表现为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大量人群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暴露出了保障制度“有或无”层面上的公平问题。2003 年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共有 30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是疾病或损伤,与此相呼应的是,791的农村被调查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48的城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缺失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面向不同的人群阶段性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受益人群由少到多的过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最早,从 1994 年的两江试点至 2006 年底,该制度覆盖人群达到近16 亿,但是鉴于该制度目标人群的局限性,城镇大量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纳

4、入到制度中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老人、儿童、失业人员等弱势人群。虽然不少城市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该制度,但是缺乏单位参与筹资这一关键环节,加上“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加入”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凭借自己的能力想迈进制度的大门,显得格外困难。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2003 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该制度已经覆盖了 726 亿农民。 。该制度的目标人群较为明确,旨在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然而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社会环境之下,原本应该被新型农村

5、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部分目标人群成为了新的制度外人群,出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真空地带。 2“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缓和了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 “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际,正是我国新一轮的卫生体制改革酝酿之时,2005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结论性意见 j。正是这份报告的公布,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卫生体制改革的激烈讨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走到了新的转折点,众多的医改思路也在此之际频频提出,其中建立“全民医保”的呼声逐渐成为主流声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是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缺失作出的呼应。在该目标之下,2007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

6、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后 79 个城市陆续开始了试点。这项制度旨在覆盖 2 亿多城镇非就业居民,成为弥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大缺口的重要制度。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人口的流动和制度

7、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新闻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 ,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 “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

8、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 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 1

9、0,2006 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8861 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 1886 元,2006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50 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 9O 元或 330 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 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 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指导理念。

10、和西方福利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

11、社会保障制度变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

12、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将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医疗福利纳入到统一的政策视野,因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理念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 4“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底线公平理念 在“全民医保”的目标之中,一种新的公平理念底线公平理念值得关注。社会保障的语境中, “底线”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的一条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是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每位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一。如果将

13、其映射到医疗卫生领域,底线可以被理解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正如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调“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承诺对人们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底线”与“基本”之间可以进行相当程度的对应,但是底线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最低层次” 。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语境中, “底线”更应该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 ,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基本责任。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都清晰地表达出了筹资的责任:即对这两种制度之下的每位参保人员,政府都给与基准水

14、平上的补贴,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那些更为弱势的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可以在基准水平之上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 底线公平理念将差异与均等、公平与效率这些辩证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该理念并不片面强调毫无差异的人人均等,而是在承认绝对差异存在的前提下,追求基准水平上的公平。以公平为根本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但是又通过提出“底线”概念来限定公平的程度,它不仅仅是一个公平的理论,更应当被视为一种制度理论和政策理论 j。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引入底线公平理念,意在于通过对医疗保障的责任进行层次上的划分,进而在保障的水平和内容上体现出“有差异性的公平” ,为多种制度并存产生的客观差异寻找一个合理

15、的边界。 底线公平理念有着制度建设中的现实性与前瞻性双重意义。在当前不公平指向颇多的医疗保障体系内,引入底线公平理念,有助于均衡多种制度之间的过大差异,避免造成制度性不公平,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目标,此为底线公平理念的现实指导意义;从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底线公平理念实质上是界定了有限的政府责任,对底线之下的保障政府责无旁贷,而超出底线的保障则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承担。由此在刚性极强的保障制度中增加了以底线公平理念为基础的柔性调节机制,提高了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避免单方面过度强调政府的无限责任而导致福利危机局面,使得医疗保障制度在维护底线公平的基础上可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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