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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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使状态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常用非常用备注1行政许可2022行政处罚110113行政强制0004行政征收0005行政给付0006行政奖励1017行政确认0008行政裁决0009行政征用00010其他权力202合 计:160162县科技局县科技局( (县地震局县地震局) )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1新建、改 建、扩建 对地震监 测设施和 地震观测 环境造成 危害的项 目批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行政法规】 地

2、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 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 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 反馈意见。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 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3、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 施,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新旧台(站)址地震对比观测时 间不得少于一年。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影响地震观测环境,涉及国家级地震台网和省级地震台网的,建 设单位应当征得省地震部门的同意;涉及其他地震台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地震部门的同 意。非常用2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 告审定和 抗震设防 要求确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行政法规】 地震安

4、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 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 以及单体

5、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非常用3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 馆、图书馆、档案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 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 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

6、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4县科技局县科技局( (县地震局县地震局) )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1对侵占、毁损、拆 除或者擅自移动地 震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

7、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8、,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常用2对危害地震观测环 境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9、安机关依非常用6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 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 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

10、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七、禁止下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一)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等产生振动的活动,干扰地 震计正常记录的;(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钢、铁等铁

11、磁性物质或者架设高压输电 线,干扰地磁仪器正常记录的;(三)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抽水、蓄水,干扰地形变仪器正常记录的;(四)在地电布极区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埋设非绝缘金属管道或者线路、抽注水和开 沟挖坑等活动,干扰地电仪器正常记录的;(五)未经设区的市以上地震部门同意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 下水或者注水,干扰水化学、水物理仪器正常记录的;(六)在地形变观测的山洞顶部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破坏植被或者进行土石开采,影响山 洞正常温湿度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

12、意并采取相7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应措施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破坏典型地震遗 址、遗迹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 列违法行为,情

13、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非常用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 抗干扰设施或者新 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 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

14、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 相应措施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常用5对未依法进行

15、地震 安全性评价,或者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所确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常用8序号权力名称实 施 依 据行使状态备注6对未取得地震安全 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

16、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 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常用7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机构超越其资质许 可的范围承揽地震 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非常用8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机构以其他地震安 全性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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