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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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自考-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楔形文字法(前 3000-前 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乌尔纳姆法典 (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 、 亚述法典 、 赫梯法典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

2、典颁布于公元前 18 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古代印度法律 (前 1000-700)婆罗门教法的表

3、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 、 摩奴法典 、国王敕令。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职掌神权,主持祭祀) 、刹帝利(担

4、任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 、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 、首陀罗(被征服者、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古代印度法律的宗教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再生人与非再生人(首陀罗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古希腊法律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

5、法律的特点: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 (前 594)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 (前 509) “贝壳放逐法”阿

6、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 (前 462) “不法申诉制度”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

7、;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9-13 世纪法律特点: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13-16 世纪法律的变化: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 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 圣路易习惯汇编 、波瓦西习惯集16 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 、 巴黎习惯汇编 、 不列塔尼习惯汇编王室立法的加强;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国王政

8、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16-18 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土地所有权、 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 30/25 已满 30/25 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刑法(12 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 世纪中叶明确

9、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审判制度: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 、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 世纪禁止) 。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英吉利王国法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普通法的著作: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开审令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国王的立法、国会的立法)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1215 年的大宪章 ;1235 年麦顿条例 ;1290 年第三次威斯特

10、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 “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对“物”的所有权。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物的财产;人的财产。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自由租赁;不自由租赁(交租) 。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无条件继承的地权。信托制的概念及其形成:英国封建时期的契约形式: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英国封建时期法

11、律中的侵权行为: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无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英国封建时期家庭与继承法: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夫妻一体制” ;英国刑法中犯罪体系的形式:14 世纪就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诉讼制度的演变:控诉式(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的改革英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大小陪审团的创立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 )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

12、其贡献;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所有权和债权方面。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 世纪) ;国家商法时期(17-18 世纪)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

13、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教会法的渊源:新、旧约全书 (俗称圣经 )公元 4 世纪编纂;教皇的教令集;12 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 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 世纪教会法大全宗教会议的决议;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形成阶段(4-9 世纪) ;极盛阶段(10-14 世纪) ;衰落阶段(15 世纪以后) 。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教会法中的“十条诫命”: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

14、上帝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孝顺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教会法中的土地、契约制度: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禁止离婚;族外通婚制;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教会法中的刑法、诉讼制度: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书面诉讼、 异端裁判所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伊斯兰法又译“沙里阿法”是指伊斯兰教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于非穆斯林居民。伊斯兰法的

15、产生: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形成时期;全盛时期;衰落时期。伊斯兰法系: 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哈仍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罕百里派伊斯兰法的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类比、公议) ;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伊斯兰法中的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五功(念、拜、斋、朝、课) 、圣战、食戒伊斯兰债法的特点: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应严格履行契约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较早出现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刑罚很残酷。近代英国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法官和法学家用 17-18 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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