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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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2 2)第二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分类一、犯罪概念:第 13 条,危害社会依法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犯罪的基本特征: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危害性(客体);可谴责性(罪过:故意过失)。第 13 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情节严重”的两种意义:(1)定罪意义,构成要件;(2)量刑意义,加重构成(升格法定刑)二、犯罪分类:亲告罪非亲告罪,5 个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亲告罪的限制:危害公共利益,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第二节犯罪的一般要件格言:犯罪不外是客观违

2、法 o 主观有责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1)客观上有行为 o 危害性(违法性);(2)主观上有责任(应受谴责 o 罪过故意 o 过失 o 期待可能)。其中,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触犯正条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犯罪的结构客观 o 主观两分;犯罪的内容:违法 o 责任。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3)触犯正条(构成要件)法治原则:该行为例(1)甲以非暴力方式讨债,该当何罪?刑法中没有“非暴力方式讨债”的正条,甲的行为没有触犯正条,不为罪。例(2)甲遭到乙持刀的猛烈攻击,不得已抵抗中将甲

3、打死。甲的行为符合第 232 条的(故意杀人)犯罪构成,但是没有违法性(正当防卫)。例(3)甲(13 岁)抢劫乙 3 万元,甲的行为符合第 263 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有违法性,但没有责任。3.四要件说:(1)犯罪客体(危害 o 法益);(2)客观方面(行为 o 对象 o 结果 o 时空); (3)主观方面(故意 o 过失);(4)主体(责任能力 o 年龄)责任一、犯罪客观要件(行为 o 对象 o 结果 o 行为时空 o 因果关系)(一)行为1.行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如当班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至爆炸。持有行为。2.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1)要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义务来源。(2)

4、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核心: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如违反职务义务,通常玩忽职守、责任事故。注意:不作为不能简单与作为等量齐观3.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基础:法定的作为之罪(作为犯),以禁止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o 实行行为是不作为);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以义务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o 实行行为是不作为);。(1)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构成“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的纯正的;(

5、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不纯正核心:相当性!(3)纯正的作为犯,如甲的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纯正区别:该不作为是否被刑法直接禁止。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遗弃罪、偷税罪。(二)危害结果的理解广义:行为对外界之消极(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的种类:属于构成要件的与不属于的;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与间接的。例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 卷二单选 1)A.甲男(25 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 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

6、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 5 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 3 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狭义:危害结果的(法律)意义:1、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构成要件的结果):所有过失犯罪和少数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2、区分形态的标准之一(既遂标志);3、影响量刑轻重,(结果加重犯);(三)因果关系的认定1.事实因果 o 条件说(没有 A 就不会有 B,A 与 B 有事实因果关系)(1)中国通说:因果关系有事实因果,不包含法律因果

7、关系。以下情形虽然特殊(偶然),仍认为有因果关系:遭遇特异体质发生结果,例(08 卷二多选 52)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遭遇特定条件,医疗条件 o 天气条件恶劣;多因一果一因多果。(2)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1)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2)甲重伤乙,乙去医院途中被丙撞死;甲无丙有(3)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甲有丙无。(四)因果关系客观性特点及其与刑事责任关系:特点:1、客观性;2、顺序性;3、相对性;4、规律性;5、复杂性。特殊性:(1)

8、范围的特定性;限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2)内容的特定性,如诈骗的五个环节。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法律因果):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甲致死乙,有因果关系,但甲对该结果的责任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可能:意外事件,无责任;过失责任;故意责任。不作为犯罪有无因果关系:有!项某聊天忘记放道岔栏杆。二、犯罪主观要件(一)故意的内容和认定:明知行为 o 危害结果且放任。内容:(1)认识因素:“明知”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主要内容是结果不是行为,但不是任何客观要素都是认识的内容,如“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第 129 条丢失

9、枪支不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等之结果,不要求有故意认识,但有求能预见。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实质”违法的认识)。(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人的意思(故意内容)对行为性质的重要作用:成立犯罪以具有特定意思为条件,如对“稻草人”开枪、拐带他人儿童。(二)认识错误:常态:主客观一致;非常态:主客观不一致:错误。1、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之事实不一致:1.种类:对象错误;工具、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客体错误;打击错误2.评价标准:“同质”同一罪名的(对象事实)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事实)同一正条:“非同质”不同一构成要件的(

10、对象、事实)不同正条的“法定符合”(通说)说:虽然事实有误(不一致),但如果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无误),不阻却对错误之结果成立故意,如:(1)甲本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杀死。不阻却对杀死李四之事实成立故意。反之,如鼓不仅是有无,却法律执行不一致(超出构成要件范围)则阻却对误认的事实成立故意,如:偷包(财物 X)误偷了枪支(Y),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一致,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罪责。甲欲杀乙误杀了宠物,成立杀人未遂;甲欲杀宠物误杀了乙人;成立过失致死。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

11、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未造成预料之外的结果,则是简单的犯罪未遂问题。如手段、工具及对象不能犯之错误:未遂犯在本无犯罪恶意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仅是是否成立过失问题,不涉及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中的错误与生活、工作中错误:生活中的错误简单按照有无过失解决。例如:行为性质错误与假想防卫;(非通说)“具体符合”说:阻却对误认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8 延考多选 53,答案:【AB】)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

12、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其他分类:(1)具体的事实错误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事实)同质错误。如把甲人误认作乙人加害(张冠李戴),把甲女误认做乙女强奸。对象有误但客体一致(无误)的错误;(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3)因果错误。(2)抽象事实是错误不同构成要件的(对象、事实)之间的错误非同质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对象误认或误击且属于不同

13、构成要件(不同客体)。(三)法律认识错误类型及其评价类型:1、假想有罪;2、假想无罪;3、处罚误解;评价:原则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减轻罪责前提: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例外,若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可免责。不知者不为罪。对事实的不知(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评价)的不知(干了犯法的事不知犯法)。两种学说:日本:不问;德法:如不可能知道的不为罪。例(08 卷二单选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

14、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四)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区别过失内容:行为?危害结果?1、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3)情理与类型判断: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知道会发生危害结果有没有避免的行为的,一般为间接故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一结果而造成的,间接故意;毒妻致子死亡案,对妻直接故意,对子间接故意。但表明采取防范措施的除外。类似

15、如私设电网案。反之: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一般过于自信;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大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一人,射猎物中人。轻信与放任例 1: (2004/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例

16、 2:(2006/二/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2、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结果有无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无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2)认识:必然和可能;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儿子。排斥认识必然性分则任一故意罪,均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表面:是否应当预见;实质:是否具有“罪过”,罪过实质:对造成损害应受到责备,有过错。判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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