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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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结课论文论文题目:论保护湿地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班级:食品营养与检测 1103 班 学号:20116476 姓名:赵延萍 论保护湿地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论保护湿地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摘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 系统。湿地资源和生态功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影响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甚 至会危及维系人类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保护湿地的生态 环境对维护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当前, 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还存在大量缺陷和不足。

2、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应尽快制 定统一的湿地保护法,相关的行政部门必须加快完善湿地立法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健全湿地管理体制等。此外,还应努 力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关键词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谐社会;法律保护 【正文】湿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构复杂,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对于生态 平衡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开垦湿地、扩大耕地、发展 工农业生产和城镇化建设等活动中,我国许多地方的湿地资源和生态功能受到严重破坏, 从而对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我们要想建立一个人与自然

3、和 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加强湿地保护工作,而其中更重要的一个环节便是尽快完 善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湿地概念以及和谐社会的来源一、湿地概念以及和谐社会的来源 1、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现在学术界给湿地下的定义大约有 50 多种。 这些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两大类。 广义的湿地定义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公约第一条第 一款中对湿地做了如下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长久或暂时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 表,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m 的 水域。公约第二条还指出,湿地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位于湿地

4、 范围的岛屿与低潮时水澡超过 6m 的海水水体 狭义的定义有很多,其共同之处是把湿地看作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的过 渡地带(Ecotone-交错群落区)。其主要的观点如下:1956 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 护协会提出,湿地是被浅水或暂时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1979 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 保护协会又提出一个较为综合的湿地定义,湿地是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 的转换区,通常其地下水位达到或接近地表,或者处于浅水淹覆状态。这个概念为美国的 湿地分类和湿地综合调查提供了依据。2、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早在春秋时期, 我国著名的思想家老子就提出了

5、和谐社会的概念,他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 自然”的思想,倡导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社会。2004 年 9 月,我党在第十六 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并且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 国今后乃至长期社会发展的目标。胡锦涛总书记特别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 社会。而要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我们现在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法治力度。三、我国湿地的现状和行政立法问题三、我国湿地的现状和行政立法问题 (一)我国湿地的现状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为解决农业用地的扩张和发展经济,对湿地的

6、不合理开发利用 导致中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捕捞、狩猎、砍伐、采挖等过量获取湿地 生物资源,造成了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渐丧失;湿地水资源过度开采利用,导致湿地水质碱 化,湖泊萎缩;长期承泄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导致湿地水污染,严重危及湿地生物的 生存环境;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江河湖泊泥沙瘀积等等, 使中国湿地资源已经遭受了严重破坏,其生态功能也严重受损。 据统计,近 40 年来,中国湖泊围垦面积已超过五大淡水湖面积之和,失去调蓄容积 325 亿立方米,每年损失淡水 资源约 350 亿立方米;沿海湿地围垦近 1/2;中国最大的沼泽集中分布区-三江平原,已 有

7、 300 万公顷湿地变为农田,目前仅有沼泽 104 万公顷,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沼泽湿 地将丧失殆尽。因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中国西部玛纳斯湖、罗布泊、居延海已变成盐碱荒漠。 水污染更加重了湿地的破坏,全国 1/3 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在全国有监测的 1200 多条 河流中已有 850 条受到污染,鱼虾绝迹的河道长达 5322 公里,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 严重,50%重点城镇水源地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中国富营养化湖泊已占 50%,不仅加重 水资源紧张,而且对渔业、农业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带来危害。 (二)中国与湿地有关的立法、政策 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8、森林 法(198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年)等 15 部法律法规与湿地保护有关。 与 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 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90

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等 18 部。 客观而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在湿地保护立法方面,相关的工 作还很不到位,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湿地概念不统一、不明确。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湿地”仍未形成统一的概 念,原因是各个国家关注湿地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另外,不同学科对湿地的定义也有所 不同。在我国,尽管一些规章制度和地方法规已经对“湿地”这一概念做出了相关的说明, 但

10、是对于“湿地”的界定仍未统一,在有的地方,甚至会看到五花八门的描述。为什么会出 现这样的情形呢?主要就在于高层次立法部门的缺位,多数规章制度或地方法规在对“湿地” 进行界定时,大都是根据各自的需要来选择湿地具体涵盖的范围。第二,湿地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湿地保护法规,在 传统的立法模式下,湿地并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这样,湿地保护工作便很难 开展了。由于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也没有综合考虑湿地资源所处的地位,因此也就无 法认识到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对湿地保护做出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文件等也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效力等级太低,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二是

11、在较大的范围内普遍 适用性相对较差,多数地方性法规只偏重于个别较重要的湿地,不能满足全国性湿地保护 的整体需要。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过于单薄,缺乏可操作性,更 难得到有效地贯彻。第三,缺少完整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湿 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在一定的湿地生态功能区,针对特定的湿地生态环境 服务功能所进行的补偿,包括恢复和综合治理湿地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以及在某一湿地 生态功能区域内,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居民因丧失发展机会而获得的资金、 技术、教育、实物上的补偿和政策上的扶持。我国是一个湿地大国,湿地的可持续发展是 构建和

12、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湿地面积在不断缩小,生物多样性也遭到了严重的 破坏,湿地的功能出现了明显的退化,由此说明,湿地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 人们在利用湿地资源的过程中,只是关注到了它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如利用湿地景观 赚取经济利润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人们在疯狂赚取经济利润的同时却忽视了湿地本身的生态价值,由此致使湿地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湿地资源使用 与破坏补偿的标准以及具体实施方法,因此人们利用湿地资源后的补救意识不强。第四,湿地管理体制混乱。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尚无统一的部门对湿地进 行监督、管理。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他们只负责自己管辖的自然资

13、源的开发、利用和保 护,缺乏整体性、综合性的开发、利用、保护的规划。这样就有可能造成部门之间的冲突, 同时还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诿责任;而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彼 此之间又各不相让。因此,在湿地保护立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互相协调、建立一个 统一的管理机制。四、湿地的生态环境对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四、湿地的生态环境对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创建和谐社会能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2003 年 10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六个

14、统 筹”的要求,其中一个统筹就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胡锦涛同志也特别强调过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重要观念。构建和谐社会,应正确处理和协调好生态环境文明与 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在和谐社会的整个架构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个重要环节。建 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我们把伦理的指向扩大到人与自然 的关系,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新的伦理观念。和谐有序的 生态环境系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把自然的万物包容在和谐的伦理关系下,无 疑是伦理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保护有限的湿地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

15、工作,对于维护我国治安大局稳定、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科学发展,保持政治稳定、生态安全、社会和谐、人民 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而湿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则是创建 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当前,人与 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全面保护我国天然湿地,不仅是我国生态 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四、对于湿地保护的几点建议四、对于湿地保护的几点建议第一,尽快制定统一的湿地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湿地与森 林、海洋共同构成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

16、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 得到了保护,唯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湿地法并构建相应的法律、 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 各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从事湿地保护 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 第二,加强立法,完善管理机构。湿地既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又是一个完整 的生态经济系统。因此,一个自然湿地单元(系统)的利用和保护应该统一管理。立法是 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将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到法律高度来认识,才会起到显著成效。 第三,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树立新型湿地环保理念。保护湿地是一项新兴事业, 目前全社会还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利用重要性缺乏认 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必须转变不利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传统资源环境观,必须 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新的资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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