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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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哲学史考试整理认识的四大障碍罗吉尔培根认为影响人们获得真理的“障碍”有四种:1、屈从于谬误甚多、毫无价值的权威2、习惯的影响3、流行的偏见4、由于我们认识的骄妄虚夸而来的我们自己的潜在的无知近代认识论(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思想)早期经验论哲学具有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它确立了 “凡在理智之中的,无不现在感觉之中的”的基本原则。它经历了从培根经由霍布斯到洛克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经验论的认识原则和思想观点不断地得以强化和系统化,同时它的片面性和内在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最终导致了晚期经验论哲学(贝克莱、休谟)向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转化。其代表人物有弗兰西斯 培根 ,强调感觉经验

2、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对客观事物的感觉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并通过理性对感性材料进行归纳而逐步形成真理性的知识。代表人物 托马斯 霍布斯 ,承认感觉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和开端,但也认为哲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推理的学问(世界是因果建构成的大机器)。代表人物 洛克 ,提出著名白板说,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感觉和反省)。(认为实体是观念的组合,是一种思维习惯或假设的结果,并非来自对某个客观对象的反映。并把知识理解为观念与观念的符合,而不是观念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代表人物 乔治贝克莱,存在就是被感知。代表人物 大卫 休谟 ,把感觉经验确立为知识的前提和基础,但我们既没有关于外物的经验,也没有关于外

3、物与我们知觉的关系的经验,我们所经验到的只有印象和观念本身。唯理论把自明的天赋观念或原则当作一切普遍必然性的知识的前提,为了解决天赋观念或原则的来源这个关键问题,它就不得不求助于上帝,以上帝作为整个知识系统和形而上学的最终保证。代表人物 勒奈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代表人物 别涅狄克特斯宾诺莎认为正确的知识只能来自于直观和理性,而对外在事物的感觉经验是错误的根源。代表人物 莱布尼茨 ,提出“单子论” ,认为实体是没有广延、没有部分、没有量的规定性的东西。 主张天赋观念说,但是认为天赋的不是现成的观念,而是一种能力,其加上外部感性加工才会成为知识。洛克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物体所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4、,“第一性质”是指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物体相分离的性质,如体积、广袤、形相、运动或静止、数目等。“第二性质”不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而是物体借其体积、形相和运动等等第一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诸如颜色、声音、滋味等观念的能力。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他认为“单一实体”是“单子”,它是一种没有广延、没有部分、没有量的规定性,但具有能动性的“形而上学的点”。单子本身是单一的,但数量上是无限多的。自然界的事物是单子复合而反映出来的一种现象。休谟的因果关系、因果问题他否定了因果关系。认为各观念间的联系原则只有三种,分别是相似关系、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关系、 原因或结果。我们运用得最多,同时也最为重要的是因果

5、原则。他强调因果联系的根据不是理性,而是经验。 依据感觉和反省得来的印象,我们只能发现所谓的因果关系不过是对事物之间恒常出现的先后关系和接近关系的一种习惯联想或心理错觉而已。因此,因果联系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是事物的恒常“会合”,另一个则是心灵根据习惯而作的联想或推断。康德的人是目的(什么时候提出的)他提出,“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任性同时用作目的, 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这就是从内在的动机来考察其理性的普遍合法则性了。人的行为有种种目的,但总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人本身。所以“人的目的”是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

6、性本身、“人格”不能再成为单纯的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这里的“人性”指的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存在就是被感知事物都是可感物,而可感物是由各种可感性质集合而成,可感性质不可能离开感觉而独立存在,而观念就是可感性质与感觉的统一(观念是被感知的可感性质),因此,事物就是观念的集合。即,存在就是被感知。同时,他否定了物质实体,把观念的原因和支撑者归结为精神实体,认为所感知的只是性质而不是实体。笛卡尔的论证(我思故我在清楚明了上帝清楚明了+上帝外部世界的存在)笛卡尔的普遍怀疑把“清楚分明”的理性确立为判断真理的唯一标准。据此, 他对感觉进行了怀疑,对一切存在物进行怀疑,但是有一样东西

7、却是不可以怀疑的,那就是 “我在怀疑”这件事情本身。怀疑就是思想,思想必然就会有一个思想者即“我”存在,这样笛卡尔就从他的普遍怀疑中引出了再也不可怀疑的第一原理,即 “我思, 故我在”。 这里所说的 “我”是指一个思想的主体,是超越形体的。而思想是“我”的本质属性。笛卡尔从“我思故我在”中获得了一个原则,“凡是我们清楚明白地设想到的都是真实的” 。他论证道,当“我”对一切事物进行怀疑时,我可以立即感觉到自己是不完满的,因为怀疑本身就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完满性。不完满的东西是不能产生完满的东西的,可上帝这个观念分明是最完满的、清楚明白的, 因而它只能是上帝将其放进我们的心里(通过阐明不完满的“我”不

8、可能产生完满的上帝观念这一清楚明白的关系),所以便从“我”的上帝观念中推出了上帝存在。因为完满的上帝是不会欺骗我们的,所以上帝的存在确保了真理的标准,确保了理性活动的可靠性,于是感觉经验可以利用理性进行恰当检验,从而对感官见证重新抱有信心。 因此对自身身体、外部世界的运动与变化的清楚分明的感知感官印象必然有外部物质客体传递给我,也就确定了外部事务的存在。康德认识论“哥白尼革命”阐释康德认为正是经验中的先天成分,给我们的经验知识赋予了普遍必然的性质。这个认识对象只是我们心中所呈现的“现象”,而不是自在之物,却不以我们的任意为转移,我们由于自己固定不变的先天认识结构(时空、范畴)而不得不如此看待它

9、,所以其表现出某种 “客观性” ,但这种客观性是由主观性所建构起来的,不是离开主体的自在之物的那种绝对客观性。于是在认识的过程中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认识对象为我们立法,即我们认识对象时是由于这个对象先与我们的观念(时空及范畴) 相符合, 而不是用我们的观念去与对象符合。以往关于真理的“观念符合对象”的独断论定义被改造成了“对象符合观念”的批判哲学的定义。康德把这种对传统认识论的颠倒称之为认识论中的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比较霍布斯、卢梭、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借用利维坦来隐喻国家是一个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具有邪恶本质的庞然大物。他的国家理论是从一种假想的“自然状态”入手的, 在国家产生之

10、前的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依据自然法而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对物品的所有权等。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 的支配, 为了保存自身而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来排斥和消灭敌人。 他认为, 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就是:用一切手段 (包含战争) 来寻求和平和自卫;由此推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为了和平与自卫,人们宁愿主动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前者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得“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后者达成了一种社会契约, 最终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霍布斯强调, 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使人们免于相互残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者而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

11、或议会,这个“第三者”体现着全体订约者的人格,并对他们进行治理,这样就产生了国家。由于这个“第三者”并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因此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他做任何事情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另一方面, “第三者”的权利是订约者自愿赋予他的,人们也不能违背诺言从他那里收回权力,所以他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或绝对的。洛克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 中,这种状态并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自然状态” 中的每个人都天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尽管如此,这话总自然权利如果没有一定

12、的法规,它是可能接受到侵害的。为了进一步保证“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而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由自己执行裁决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共同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此结成政治社会,组成了国家和政府,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因此, 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 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形成威胁时,人们就有权利推翻政府,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洛克强调, 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 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洛克从社会契约论中引出了社会革命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而霍布斯则引出了君主专制的结

13、论。并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主张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卢梭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和谐、幸福、美满的。人性: 认为人是本性为善的存在者,他热爱正义和秩序,人心中没有原初的堕落,认为一切加诸人心的邪恶都不出于人的本性。提出“公意”来作为新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来保障每一个人天赋的自由权利(不只是多数人的权利,也不是少数人的权利)。 “公意”不同于“众意”,它是一个社会的一切人的共同意志,“众意”知识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它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新的社会契约论就是每个人把自己的自由交给了一切人(既不是转给了某一个人,也不是交给了某个政府机构) ,因此他交出去的自由又从每个别人那里收回了。既

14、然是人民是相互在订立契约而不是与政府部门订立契约,那么洛克的 “三权分立” 的观点就是不恰当的,所有公民的立法权是唯一的主权, 它只受自身的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制约它,而只是它行使自身权利的工具。所以他主张主权在民,权力不可分割,也不可由别人代表,因而他反对君主立宪制,鼓吹民主共和制,认为执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应当可以随时撤换。1、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的支配,为了保存自身而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来排斥和消灭敌人,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 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并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

15、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和谐、幸福、美满的。2、人性霍布斯:人的自私本性、具有邪恶本质洛克: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卢梭: 认为人是本性为善的存在者,他热爱正义和秩序,人心中没有原初的堕落,认为一切加诸人心的邪恶都不出于人的本性。3、社会契约的订立霍布斯: 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使人们免于相互残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者而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或议会,这个“第三者”体现着全体订约者的人格,并对他们进行治理,这样就产生了国家。由于这个“第三者”并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因此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他做任何事情都

16、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另一方面,“第三者”的权利是订约者自愿赋予他的,人们也不能违背诺言从他那里收回权力,所以他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或绝对的。除非生命收到威胁,不然,不能推翻他。洛克:为了进一步保证“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而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由自己执行裁决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共同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此结成政治社会,组成了国家和政府,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因此,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形成威胁时,人们就有权利推翻政府,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洛克强调, 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 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卢梭: 新的社会契约论就是每个人把自己的自由交给了一切人(既不是转给了某一个人,也不是交给了某个政府机构),因此他交出去的自由又从每个别人那里收回了。既然是人民是相互在订立契约而不是与政府部门订立契约,那么洛克的 “三权分立” 的观点就是不恰当的,所有公民的立法权是唯一的主权,它只受自身的制约,行政权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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