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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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流程管理规程案件流程管理规程案件流程管理规程信息来源:龙岗区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07-09-19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第三条 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

2、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第二节 立案管理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

3、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第五条 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第六条 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当移送管

4、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第七条 决定立案的,应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预留联系电话,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立案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立案法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规定录入案件信息,进行立案登记,办

5、理立案审批手续,编案号,载明立案的时间。第八条 执行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编立执登字号,由立案法官向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对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编立执查案号,按案件的性质排定执行法官,于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第三节 收费管理第九条 案件移交审判庭前,案件受理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和预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交跟案书记员办理。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

6、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业务庭的内勤每月应将当月结案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案件诉讼费结算收据交回业务庭,诉讼费的结算收据应附卷。第十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办理报批手续;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执行法官签署意见,跟案书记员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一条 准许当事人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7、。各业务庭内勤应每月统计批准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数额,报立案庭备案。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四节 排案管理第十三条 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确定办理案件的业务庭。第十四条 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除下列民事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纠纷;()当一方当事人在人以上的集团诉讼纠纷;()当标的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人格权纠纷;()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产品

8、责任纠纷;()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个人合伙纠纷;()当需要鉴定或评估的相邻关系纠纷;()当涉及妇女儿童的严重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当复杂的继承纠纷或遗产在万元以上的继承纠纷;()当复杂的析产纠纷或标的额在万元以上的析产纠纷;()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联营合同纠纷;()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未决算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当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合同纠纷;()当股东权益纠纷;()当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当股票侵权纠纷;()当票据纠纷;()当信用证纠纷;()当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当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当按揭回购纠纷;()当合作建房纠纷;()当

9、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需要评估的房屋租赁纠纷;()当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纠纷;()当涉军纠纷;()当新类型案件;()当其它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纠纷。第十五条 立案法官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排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排定开庭地点。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行政案件还应排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六条 立案法官按照审判庭承办法官的存案数及排案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分案及排期。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在上述系统内进行手动排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

10、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签发变更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由排案法官对相关案件重新进行四排定。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排定由执行局内勤排定。第十七条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抗诉民事、行政案件(再审裁定书由审判监督庭制作后交立案庭)当、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于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在收到书记员室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内勤:第十八条 司法赔偿申请,于立案后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第十九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当适用简易程序审

11、理的案件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民事、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公告案件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四十日内开庭;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申诉)当申请再审须听证的应在受理(申诉)当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案件的排定方法。第二十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二日内,立案法官应打印须送达的诉讼文书,连同诉状及证据材料移交书记员室。立案法官在收到送达最后一名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的内勤

12、。第二十一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案件排定时已自动生成开庭公告,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检查公告内容,需修改的及时告知排案法官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庭公告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承办法官应在本庭庭长批准后,二日内确定重新开庭的日期,并及时通知立案庭立案法官,跟案书记员应将变更情况告知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三条 延期开庭的统一安排在每周五,承办法官按己分配到本庭的法庭确定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应在确定开庭后次日内报立案庭备案,由立案法官录入信息,进行开庭公告。延期开庭的日期应按下列时间作出安排:()当刑事

13、案件因法定事由延期审理的,在法定事由消失后十日内开庭;()当需要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开庭;()当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当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中止诉讼等延期开庭审理的,在收到有关机构的报告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开庭;()当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安排的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开庭。第五节 送达管理第二十四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第二十五条 书记员室在收到立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交来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后,刑事案件在二日内、其他案件在五日内送达,在送达

14、工作完成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退回排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未能依时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交业务庭附卷。第二十六条 送达诉讼文书,可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或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领取诉讼文书的,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无人居住或办公,或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后,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拒不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

15、,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按其户籍地址或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其注册地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的,由书记员室办理。诉讼文书采用司法专邮等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日期不能确定的,以收件邮局加盖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室应在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刊登的次日将送达回证或公告原件(刊登公告的报纸)当交回立案庭排期法官。第二十八条 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在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书记员室送达诉讼文书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第六节 保全

16、管理第二十九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作出裁定并执行。第三十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由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保全的裁定,制作裁定书及办理有关手续后交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执行。当事人对不服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处理。第三十一条 调查保全组应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市内保全三日内、省内保全五日内、省外保全或清点财产保全十日内实施保全措施,在完成保全工作后二日内将有关保全的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将保全结果通知申请人。到市外保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第三十二条 因财产保全而查封、扣押的物品,由调查保全组保管,在处理时移交给业务庭。证据保全的物品由跟案书记员保管。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由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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