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将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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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将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的国际法问题论将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的国际法问题作者:覃桃妮作者:覃桃妮 南昌大学南昌大学摘要:日本在经历地震海啸引起的核泄漏事件后,将大量含有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全球各国均给予密切的关注。在对日本所遭遇的灾难表示深切的同情的同时,也在质疑日本的“排海”行为是否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对此,本文将从日本的“排海”行为的概况、性质、所违反的国际法、所应该承担的国际法责任,以及日本应该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来讨论日本此举。关键字:排海,跨国污染,海洋环境,国家责任一、 “排海”行为的概况2011年4月5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经日本政府批准,将福岛第

2、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5万吨受污染水排入海中,以腾出空间容纳部分机组内所积高辐射污水。有关东京电力公司5日向海洋中排放大量含有高浓度放射性物质污染水一事,日本外务省12日承认,在排放前未及时向周边各国进行通报。考虑到外界对污水入海的质疑,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均表示,实施这一措施是“万不得已之举” ,污水排放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东电公司甚至声称,此举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宣布时一位官员还“强忍泪水” 。据了解,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碘-131的浓度约为正常时期安全值的100倍,最高时达到500倍,铯-137的浓度为安全值的50至70倍左右。对此,一些研究海洋生态的专家表示,海洋生物

3、的卵和幼体对核辐射较为敏感,核物质将改变它们的基因,虽不至于产生“哥斯拉” ,但海洋食物链将受到破坏。倘若污染时日延长,海洋生态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侵害。日本作为一海上之国,将几十万吨受核污染的废水倾倒入海,日本大部分地区的农副产品均已受到核污染,中国除西藏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也受到一定的核污染,韩国、俄罗斯已经向日本提出了提议,印度已经禁止进口日本的农副产品。我国作为日本的邻国,也陆续不断的检测出日本进口的农副产品受到核污染,现在已经全面禁止进口日本食品了。对于日本此行为,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发言人西山英彦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把毒性较小的水排入大海,政府就可以释放出更多的空间来储

4、蓄毒性更大、妨碍反应堆修复与控制的污水。西山英彦说,事实上,我们不希望采取这一措施,但是储存的污水的其他方案实施起来耗时太久,比如采用一艘大型驳船。东电公司承认,污水排放将污染海洋,但强调即便成人每天食用附近海域的鱼类、贝类及海藻,也只相当于每年遭受0.6毫西沃特的辐射,仅为人体在自然界中每年受辐射量2.4毫西沃特的四分之一。日本政府也表示,放射性污水将“很快被海水稀释” 。从以上种种言辞,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一直在为其排放受污染污水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借口,总是想要说其行为是合法,是万不得已的。与东电公司、日本政府的淡定不同,各国专家及新闻媒体闻讯后纷纷表态,认为日本此举将给海洋生

5、态带来深远影响。美国纽约时报报道说,日本东部沿海海水样本中碘-131和铯-137的水平已经上升。自然界中的电离辐射造成的基因损害大部分可以恢复,但人类活动制造的过量辐射对生物体的基因损害却难以修复。莱曼大学海洋研究实验室的学者约瑟夫拉什林对“美国国家地理学会”指出:“核辐射入海可能造成一定数量的生物死亡,但是与生物基因受到的影响相比,这还不算让人特别担忧。问题主要在于,辐射物质将改变生物基因或者通过食物链传递给其他生物,对生物繁殖造成影响。 ”实际上,海洋一旦被污染,受影响的不仅是日本本国的渔业,日本邻国乃至全球恐怕都无法幸免。 世界新闻报记者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了解到,中国的近海捕捞短期内不会

6、受到直接影响,但在日本东太平洋海域捕捞作业却存在一定风险。二、 “排海”行为的性质,凌驾于国际法之上1986年8月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9月紧急通过了两个条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两个公约为所有有核活动的国家规定了义务,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核损害、核污染,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国家原子能机构,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责任。而日本污水排放没有事先同其他国家商量,也没有及早通报核事故污水排放。国家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领域地给其他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日本将低浓度放射

7、性污水排入海中,对邻国造成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日本政府不应该逃避责任,为其行为找荒谬的借口。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郭红岩告诉世界新闻报记者,日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 “不但由于日方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环境,而且从核泄漏开始发生到现在,日方就事故情况是不是通报得及时和全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郭红岩还指出, “世界上主要国家都作为行事规则的国际习惯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在利用本国的环境资源时,有义务不损害本国领域外的环境权益”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日本都应该遵循有关核损害、核污染赔偿的国际法。日本长期致力于发展其核电技术,截至目前已建成多处大规模核电站。因此,作为一

8、个深知放射性危害的国家,对于反射性废料直接“排海”对人类的健康与安全、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损害及其后果都是有非常清晰认识的。尽管有人将“排海”辩解为在不得已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但问题的本质是为了本国的私利,不顾世界海洋环境和他国安全,径自将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海洋。伦敦倾废公约强调, “各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责任保证其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并确保海洋环境的质量及与人们利害有关的资源免受损害” 。而日本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更加有义务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十八条规定:“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

9、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 ”第十九条要求“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切磋” 。而日本政府“排海”在前, “告知”世界在后,更未“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排海”行为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另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港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由此,我

10、们也不难看出,日本的这一“排海”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任何国家在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之后,都应该无条件的向受损害的国家道歉,都应该进行相关的赔偿,不应该以种种借口为自己的行为找合理的说法,日本虽然因为地震海啸遭受严重的损失,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三、 “排海”行为所应该承担的国际法责任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伦敦倾废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其“排海”行为严重违背了现代国际法7项基本原则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且,其行为更加违背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即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专章就“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作出规定

11、,该公约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虽然国际法没有严格规定跨国污染行为的归咎规定,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球化,对于国家构成的跨国污染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日本倾废“排海”行为违背国际法,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均有权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向日本提出海洋环境跨界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也要取决于日本的“排海”后果是否造成海洋跨界污染。尽管日本外相松本刚明在对排放核污水表示道歉时强调,排放的污水是低放射性污水,并且已向各国政府和原子能机构进行了通报,因此, “排海”行为并不违背国际法的规定。但是,其“排海”行为给海洋造成一定的污染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无论日本方面如何狡辩,其行为都是违背国际法的。“排海”行为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经不可挽回,日本政府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后不再实施“排海”这一行为,应积极的保护海洋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最大的努力做到对海洋最小的破坏。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均有权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向日本提出赔偿的权利。日本方面应正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他国的要求赔偿权利,在自己的范围内做出一定的补救措施。参考文献:(1) 伦敦倾废公约(2)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美国纽约时报(5)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郭红岩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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