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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人:张君娜,女,1990 年 5 月 20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陇海西 1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7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005200222。我的母亲(养母)李燕琴(公民身份号码)于411221194908040044,于 2012 年 1 月 22 日因病死亡,我的外祖父李宗周(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1908100015,生前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陇海西 1 号院 1 号楼 4 单元 3 号)于 2002 年 7 月 6 日因病死亡,我的外祖母袁玉花(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1910300024,生前住河南省
2、三门峡市湖滨区陇海西 1 号院 1 号楼 4 单元 3 号)于 2006年 7 月 3 日因病死亡。我的外祖父母生前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拥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码:34095 号,建筑面积 45.18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码:三国用(2004)第 920 号),因我母亲(养母)在尚未实际取得我外祖父母的上述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我母亲(养母)的合法继承人。因我是我母亲(养母)李燕琴的合法继承人,我的外祖父母及我母亲(养母)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现我郑重声明:我自愿无条件放弃我的外祖父母转移给我的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