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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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慈溪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慈溪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2009-11-19 15:56:32 访问次数: 366 信息来源:慈建设2009217 号关于印发慈溪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质(安)监站:为加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民心、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际,制定了慈溪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

2、街小巷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慈溪市建设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抄送:各街道办事处。慈溪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民心、民生工程按时优质、高效完成。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中心城区内建成时间较早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差的住宅区,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以前(1999 年底前)交付使用的住宅小

3、区或独立住宅(包括商品房、集资房、村建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称中心城区老小区(以下称老小区)。中心城区内存在路面破损、下水道堵塞、绿化损毁、路灯缺少等基础设施缺陷问题,如学校、市场、老住宅区、老拆迁安置区、集资房楼群等区域内部或周边的,且 5 年内不涉及拆迁改造、宽度小于 8 米的街弄称为背街小巷。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实施老小区改造和背街小巷改善(以下称改造改善)工程活动,其工程改造改善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应遵循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改造改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改造改善工程建设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

4、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依法对改造改善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第二章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老小区和背街小巷进行详实调查,确定要改造改善的工程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详细的勘查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不得开工。第十一条 建设单

5、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改造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前应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仔细调查既有建筑状况,掌握改造工程资料,给出符合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文件,并进行施工图交底及施工现场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按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应达到规定的出勤率。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前

6、应制订符合工程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报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对改造改善工程在施工前进行全数检查,给出被改造改善工程的缺陷位置、范围做好记录,并对缺陷部分的修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在施工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对改造改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与现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有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的专项方案,施工过程应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措施,做到绿色施工节能减排。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

7、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其他单位需施工的管线情况,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绿化、杆线等情况。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把改造情况、改造内容及相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各住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改造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制订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确实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

8、相应解决方案,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措施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和相关各单位、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方案等。并应编制必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地下管线敷设施工方案,道路改造施工方案,外墙改造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等。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细则中应明确各类工程项目的检查(计量)、处理、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上告知施工单位,并严格实施之。施工单位应在各道工序施工前,认真做好各类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至每个操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应做好有关原材料

9、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应严格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原材料的计量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及路基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对埋深较浅的既有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压实应先

10、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 4km/h。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承插管件连接或中介层做法。新铺设污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三条 道路水泥稳定土类基层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 1530d 完成基层施工。水泥稳定土类基层摊铺: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 3h。水泥稳定土类基层碾压:宜采用 1218t 压路机作初步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 18t的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当使用

11、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养护: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常温下成活后宜经 7d 保湿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第二十四条 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 5时施工。热拌沥青混合料摊铺:应采用机械摊铺;对于路面狭窄部分、平曲线半径过小的匝道小规模工程可采用人工摊铺。热拌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压实应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形)三个阶段进行。在当天成形的路面上,不得停放各种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散落矿料、油料等杂物。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接缝:上、下层的纵向热接缝应错开 15cm;冷接缝应错开 3040cm

12、。相邻两幅及上、下层的横向接缝应错开 1m 以上。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 50后,方可开放交通。第二十五条 道路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中的质量控制道路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一次性浇筑混凝土用量超过 10m3 的,应采用商品混凝土;一次性浇筑混凝土用量不足 10m3,或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可使用自拌混凝土,但应经建设各方主体确认,并向质监站备案。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水泥混凝土面层。严禁在基层上挖槽嵌入模板。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法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 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少于 21d。

13、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不应堆放重物;养护终结,应及时清除面层养护材料。混凝土板在达到设计强度的 40%以后,方可允许行人通行。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第二十六条 道路质量主要检验项目路基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压实度及弯沉值等。水泥稳定土类基层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压实度和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2000m2 抽检 1 组 6 块)等。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主要检验项目: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面层厚度,弯沉值等。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主要检验项目:混凝土弯拉强度,面层厚度等。第二十七条 外墙改造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外墙改造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原外墙面进行仔细检查,确定剔除、修

14、补、清理的部位和范围,形成书面记录;在油漆(涂料)施工前,监理单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油漆(涂料)施工完毕,监理单位应进行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拆除外墙脚手架。外墙改造施工过程中,应对新老抹灰层的接茬处采取防裂措施,防裂措施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外墙污染物应用清洗剂仔细清理,同时应控制墙体及抹灰层的含水量,以防止油漆(涂料)开裂、起皮、脱落。外墙改造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既有建筑物结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知情后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改善工程施工

15、处理方案,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改造改善工程竣工验收改造改善工程应按外墙改造工程、道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改造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执行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所涉及的相关章节。第四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地方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三十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

16、编制必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外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文明施工方案,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一条 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所在社区共同研究制定。对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第三十二条 外墙脚手架搭设应采用钢管搭设外墙脚手架,在特殊情况下,各方主体认为确实必须采用毛竹脚手架的,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定。外墙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扫地杆,而且应与脚手架搭设的进度同步;如果设置连墙件和扫地杆有困难,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保证脚手架的稳定;在人行通道旁应及时挂设安全平网或搭设防护棚,以保障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外墙脚手架的底层及操作层,应铺设脚手板,并应做好内封闭, 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及剔除抹灰层不飞溅;若有电力电缆穿过脚手架或安全与脚手架的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要求,应采取可靠措施保障安全。外墙脚手架搭设在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等之上,应在对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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