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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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索赔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索赔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发表时间:2011 年 08 月 22 日 关键词:渤海溢油事故 山东-烟台 张仁友 396381909摘要 渤海溢油事故索赔的最新进展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开招聘法律服务机构,准备提起国家索赔。海洋局的招聘条件要求很高,说明了其重视。海洋局能动真格,说明国家法治在进步,但过程如何,结果如何,作为法律人拭目期待!渤海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由网络“深喉”爆料,经过舆情的发酵,溢油事件的各种情况不断公布于众。不管国家海洋局还是中海油、康菲石油他们是否愿意,渤海油田溢油事件已成为高热度的舆情事件,事件的真情在逐步浮

2、出水面。从媒体、网络上报道的情况来看,本次溢油污染已经形成,对油田周边的海域造成了巨大污染损害。2011 年 7 月 5 日国家海洋局首度披露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指明事故周边海域 840 平方公里海域,其水质由一类下降至劣四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监测中心的最新数据表明,B、C 平台两处溢油,已造成周边 3400 平方公里海域水质由一类下降至三类、四类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7 月 19 日通报,蓬莱 19-3 油田漏油的油颗粒已经到达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以及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 7 月 28 日,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已近两个月,但海监执法人员最新监视监测发现,B、C 平台仍有溢油出

3、现,污染海域面积较前几日有所增大;中国海监对于溢油污染还在持续监测,现阶段仍无法确认最终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笔者作为一名 ,而家乡山东省长岛县就临近溢油的蓬莱 193 油田,对于本次溢油事故格外多了一份关注,也多了几分法律的思考。长岛周边的海域是否受到了本次溢油的污染?政府部门和群众、媒体的说法不一,群众认为海上漂来不明油膜是蓬莱 193 油田的溢油,网箱养殖鱼类、扇贝的死亡和溢油污染有关,并不断将情况反映到媒体予以报道。而地方政府则根据相关海洋、渔业部门的检测结果认为,长岛周边的海域并没有受到溢油事故的影响。这里有现状不够明朗的原因,也有顾忌长岛旅游业、水产品养殖业形象的原因,更有人民群众对

4、政府公信力降低的原因,当然也可能存在某些“潜规则”的原因。但不管怎么说,石油污染是一个长期的、累积的过程,对于污染的后果还应拭目以待。这次溢油事故对于长岛海洋生态和渔业的影响,也许要到了今年年底或者明年,才能看得更清楚。最新的情况,河北和辽宁的沿海海岸发现了溢油的颗粒,石油已经上岸;海监执法人员最新监测发现,蓬莱 19-3 油田仍有溢油出现,污染海域面积较前几日有所增大,这意味着渤海溢油事件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海洋石油污染事故不是第一次出现,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不断增多的海洋石油污染事故,让我们不得不正视和反思我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石油污染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有我们的各级政府

5、部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意识。石油污染之后,索赔理所当然应当成为重头戏。没有赔偿,没有惩罚、就没有责任的承担,那些污染了海洋的石油巨头们就没有了责任的风险意识,就没有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没有赔偿,就没有损失的弥补,我们海洋生态、渔业资源就得不到恢复,群众的经济利益就得不到保护。海洋石油污染索赔是民众维护权益的权利,也是有关政府部门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渔民的养殖生产受损,渔民可以行使索赔权;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的损失,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代表国家提出索赔;同时,执法部门应当对造成溢油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当然不可避免的是,从我国的海洋石油污染的立法

6、、司法、执法现实的情况来看,渤海溢油事故的索赔将面临诸多法律难题,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在索赔过程中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国家海洋局应对康菲石油公司、中海油处以重罚。渤海蓬莱 19-3 油田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立案进行调查,同时相关官员也表示将对作业者康菲公司依据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但最高额度不会超过 20 万。同时也撇清了中海油的责任,认定责任者是康菲公司,国家海洋局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界定。早在 2004 年 10 月 13 日,康菲石油旗下子公司极地油轮的一艘运油船,就曾将 1000 加仑原

7、油泄漏在美国普吉特海湾。康菲为此向美国环境部门支付了 54 万美元的罚款。而同样发生在中国类似的石油污染事故,康菲公司却只需支付不超过 20 万人民币的罚款,且他的合作伙伴可以不承担行政上的责任。这显现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苍白和无力,也暴露了我们海洋环境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僵硬和呆板。试想一下,相对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巨大破坏,20 万的罚款是何等的渺小,何以惩戒、震慑污染者。 即使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理解,中海油也不应逃脱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也不应仅限于 20 万。在溢油事件发生后,中海油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海油涉嫌瞒报海上溢油事故,理应受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政

8、部门的处罚。作为作业方康菲公司,在因自身操作造成原油渗漏后,长时间向公众隐瞒污染事故,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多种处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此条规定,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都应受到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还规定,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

9、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也就是说,作业方康菲公司可能会同时受到 2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处罚,即使只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最高处罚也应是 30 万元,也超过国家海洋局官员所称的 20 万元。当然,行政处罚并不是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行政处罚只针对违法行为,在性质上,行政处罚不应也不能替代民事上的填补损失的作用。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处罚;

10、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对于 2008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按比例处罚上不封顶的规定而言, 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的规定确实限额过低,国家应当尽快对该法进行修订。 此次渤海溢油是否是近年来最严重的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是否会收到一张巨额罚单,这取决于溢油量的确认和事故原因的最终调查结果,也取决于海洋环境行政执法者的决心和勇气。 二、国家要索赔 渤海蓬莱 19-3 油田溢油污染必然给油田周围的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天然资源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随着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更广泛范围的多种衍生环境损害,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

11、长期危害。因此海洋环境的生态索赔备受关注。在我国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索赔是有法可依的,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本条确立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人要求赔偿的法律基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中国第一例海洋生态索赔案-“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损害案开创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先河。 广义的海洋环境生态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就是纯粹的海洋环境损害,如水质、底质、滩涂、浮游生物资源等所受到的损害;另一个就是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12、,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外,渔业渔政部门可以就国家海域的渔业资源因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代表国家提起索赔;如果受污染的海域有海洋保护区,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也可以代表国家索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海洋、渔业、海事各部门的分工是很明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由谁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各部门之间会出现利益之争或推诿责任的情况,影响海洋生态国家索赔的开展和操作。这就需要海洋行政部门与渔业、渔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协调一致。 海洋生态索赔要解决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谁有权索赔;二时如何计算和评估损失数额。对谁有权索赔,上面我们已

13、做了详细阐述。对于海洋生态的索赔计算操作,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原则、笼统的。前面讲过,广义的海洋环境生态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就是纯粹的海洋环境损害,另一个就是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对于纯粹的海洋环境损害的索赔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损害案,天津市海洋局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费用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生物治理研究费和监测评估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沉积物恢复费以及潮滩生物环境、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恢复费等 8 项,但天津海事法院仅仅只认定了前两项。2007 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该技术导则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

14、、评估方法和要求。根据该技术导则,海洋溢油的损害对象大致分为六类,即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态系与海洋生态系统。溢油海洋生态总损失费用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四个部分的总和。由此确定最终索赔额度。但上述技术导则只是一个海洋行政部门的行业标准,这一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目前还存在争议。对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我国是有规定的,各地海事法院也是有判例的。农业部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将污染事故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两部分。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将直接经济损失额与天然渔业资源中

15、长期损失额相加,但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 3 倍。在“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损害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就认定了渔业资源损失,判令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 余万元。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这种损害不仅会导致当时的渔业资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对以后的渔业资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几年后渔业资源量的补充和物种的恢复。 2011 年 7 月 5 日,面对数十家媒体,国家海洋局的官员以罕见的强硬态度表示,未来将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并表示,这类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视实际情形可能很高

16、。但是有关法律专家却普遍认为,国家海洋局能否发起生态索赔,还有待观察,即使提起诉讼,可以预期的是,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渤海溢油侵权方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在诉讼上将困难重重。国家海洋局也可能通过行政处罚和非诉手段解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可能远远低于实际损失。迄今为止,对于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我们还没有听到渔业、渔政部门发出任何声音。我们拭目以待。 三、渔民要索赔 渤海蓬莱 19-3 油田溢油事故对周围的海域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油污对水产养殖会造成破坏,这是无容置疑的。据媒体报道,渤海溢油周边海域的渔民养殖的水产品在大批非正常的死亡,油污对水产养殖的破坏正在显现。渔民最想知道的是,一旦自己养的海产品因油污死亡,能不能索赔,找谁索赔,怎么索赔?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损失的渔民当然可以向污染的责任者提出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索赔,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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