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知识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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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知识简答题水利知识简答题简 答 题 题 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3、简述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

2、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

3、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答:(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

4、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开发利用水资源,如何处理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关系。答:(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

5、、节约用水的义务吗?答:(第六、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8、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什么方针,具体采用什么原则。答:(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应当注意什么原则。答:(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

6、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0、水功能区划的制订权限?答:(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

7、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 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答:(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能否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如何审查同意?答:(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8、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水利审查同意手续如何办理?答:(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

9、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14、水资源管理的三大制度是什么?答: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15、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该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什么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答:(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16、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权限如何?答:(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

10、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7、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什么来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答:(第四十六条)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18、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 答:(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19、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谁来行使职权?答:(第十六条)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哪些情况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答:(第三十一条)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

11、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1、 水法关于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答:(第七十九条)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22、依照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十九条)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12、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2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答:(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按照什么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答:(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

13、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25、在地下水超采地区,谁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什么区域?答:(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26、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四十条)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7、用水计量实行怎样的收费制度?答:(第四

14、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8、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9、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15、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30、如何编制防洪规划?答: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31、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如何划分?答: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32我国的防汛指

16、挥机构是如何设置的?答: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3、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由那些义务?答: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34、防洪法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可以采取那些处罚措施?答: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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