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8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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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818 讲讲义讲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8 讲讲义.txt 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8 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8 讲讲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十、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B 502981999)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自 2000年 1 月 1 日起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见第 102 条)。2定义 风景

2、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见第 202 条)。3规划阶段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见第 103 条)。4一般规定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见第 315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

3、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见第 321、326、328 条)。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1)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2)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3)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4)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见第331 条)。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功能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 11 人/km2 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见第 341、344 条)。容量、人口。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限期的

4、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km2 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见第 351、352 条)。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

5、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见第 355 条)。5专项规划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城市规划师需要熟悉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 、 文物保护法 、 房地产管理法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水法 、 军事设施保护法 、 人民防空法 、 广告法 、 保守国家秘密法 、 历史文化名城

6、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 、 公务员法 、立法法 、 国家赔偿法 、 建筑法 、 测绘法 、 森林法 、 公路法 、 消防法 、 防震减灾法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信访条例 。第一节 相关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86 年 6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并在 1988 年、199

7、8 年和 2004 年进行了三次修订。1998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制度,耕地的特殊保护规定,建设用地的取得和审批规定,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土地法的相关法律责任。2基本规定(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条)。(2)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条)。(3)十分珍惜、合

8、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钓行为(第三条)。(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3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规定(1)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

9、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二条)。(2)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六条)。(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4)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五十八条)。(5)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

10、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1982 年 11 月 1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并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2007 年 12 月 29 日进行了两次修订。为了实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自 2003 年 7 月

11、1 日起施行。1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本法规定了六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晶、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第二条)。2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

12、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

13、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第十三条),3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4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定(1)规划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

14、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六条)。(2)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七条)。(3)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文物

15、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九条)(4)项目选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16、。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5)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6)用途限制。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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