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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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开题报告08级 杨晓博一 写作背景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指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与一定的报酬或给与一定的待遇的行为. 这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形式多样,目的各异. 形式灵活的悬赏广告极大的便利了人的生活,例如通过其寻找遗失物、查询肇事车辆、鼓励创造发明、征文等。去年,在全国公安机关专向追捕逃犯的斗争中,采用公开悬赏的方式, 发动社会各界共同追捕在逃人员,几万名逃犯就此抓获。此外,悬赏广告在打架、鼓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悬赏广告虽然在生活中应用广泛,但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其未作规定, 而且历来对此学说不一, 因此在实践应用

2、中容易发生纠纷。例如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他(她)是否有权要求广告人给予允诺之报酬。按悬赏广告要约说, 相对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乃是对广告人的一种承诺,一旦行为完成, 则合同成立。相对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履行其在广告中为自己设定的债务。而相对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 由于其做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其无权得到广告人所允诺之报酬。 按悬赏广告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是有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2 为其生效要件。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有权取得报酬。无论其行为能力为何种状态。 法无明文,但法官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做出什么

3、样的判决,其依据又何在呢?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性质进行辩析,主要由契约说, 单方行为说。通过比较,得出单方行为说优于契约说的结论。 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与外国立法例,对我国合同法放弃规定悬赏广告的立法意旨进行探究与评价, 并提出:悬赏广告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性质如何,对于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不应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合同法放弃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在策略上过于保守。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尽快统一认识, 使法律不但具有灵活性, 而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三 研究现状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契约说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戴修瓒、刘春堂等

4、人支持。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合同要约之表征,其发出、到达、效力期间、撤销、无效等几乎完全遵循要约之通常规则,仅有的区别,在于悬赏广告作为要约, 乃向不特定之多数人发出, 似乎不足以否定其要约性质;其次,广告人通过悬赏广告设定一个法约束自我,一但3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为承诺意思,合同即告成立, 其性质接近承揽或附负担之赠与行为,似无理由不视其为合同。单独行为说有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姚淇清等人支持。单独行为说认为, 悬赏广告制度在现实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能作为该制度性质的根本标准。 关于法律规定不知广告之行为有请求报酬权,正是在于表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行为,因此,广告人受其自身约束

5、规制,即使行为人无健全之意思基础,广告人亦应支付报酬。单独行为说还提出,在合同行为说下,承诺何时完成,意见也难一致。而采取单独行为说,则广告人的报酬给付义务与相对人行为因素相对脱离,关系明确,有益于交易安全;另外,采单独行为说,为行为完成人?无论其具有健全意思表示与否、知不知广告存在、有无行为能力?提供了一种简便实效的求偿依据, 较能符合当事人利益要求和公平正义原则。四 重点及创新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性质进行辩析,主要由契约说, 单方行为说。通过比较,得出单方行为说优于契约说的结论。 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与外国立法例,对我国合同法放弃规定悬赏广告的立法意旨进行探究与评价, 并提出:悬

6、赏广告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性质如何,对于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不应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合同法放弃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在策略上过于保守。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尽快统一认识, 使法律不但具有灵活性, 而且具有稳定性和可4 预测性。五 论文框架前言一、悬赏广告略论二、悬赏广告性质辩析(一)比较法之分析(二)支持单独行为说之理由(三)对支持契约说的个别观点述评三、我国学界、实务界及立法部门对此的态度及其评价(一)我国学理界关于悬赏广告的诸观点(二)司法实务的判决方案(三)我国合同法立法者的态度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悬赏广告性质之检讨(一)学术争论与法律资源供给的关系(二)本文的立场参考文献及论文1.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 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版。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 册4.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 5. 科宾:科宾论合同6.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7. 陈年冰:也论悬赏广告的几个问题,法学1998 年第 5 期8. 悬赏广告的性质辨析(云南大学学报)陈灵海、刘娟娟9关于悬赏广告若干问题的思考四川大学法学院董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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