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上传人:正** 文档编号:40980015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二、滥伐林木罪适用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1、定义: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司法解释中没有地点、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2、构成犯罪的三种形式一是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数量较大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都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二是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他人,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是林木权属指林木所有权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注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林木权属正在发生争议;如果故意制造林木权属争议而采伐占有,应认定为盗伐林木行为。3、森林公安立案标准湖北立案起点:10 立方

3、米或者幼树 500 株;重大案件:50 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 株特大案件:1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0 株4、法院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湖北“数量较大”:以 12 立方米或者幼树 600 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以 60 立方米或者幼树 3000 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林木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人对所采伐的林木无所有权。6、盗

4、伐、滥伐林木的价值认定国家林业局规定: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其中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7、盗伐、滥伐林木灭失的计算方法国家林业局规定:如果被

5、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立木蓄积。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如果没有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可以采取选择与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8、构成共同犯罪的四种主要情形一是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滥伐林木;二是所有者、经营者将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转让他人,协议规定由出让方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都知道超额采伐,双方共同构成犯罪;

6、三是雇用他人采伐,雇工明知滥伐而为之,共同构成犯罪;四是串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虚假设计,少批多砍的,采伐者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如果采伐者不明知,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设计不合理,造成超伐数量较大,按渎职罪论处。9、一罪与数罪的认定一是行为人滥伐林木后,实施运输、出售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属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能定滥伐林木罪;二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滥伐林木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是滥伐林木犯罪过程中,同时采伐珍贵树木的,如果同时触犯刑法第 344 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 345 条滥伐林木罪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是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施滥伐林木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滥伐林木罪,择一重罪处罚。五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盗伐林木,均构成犯罪的,应按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