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文化局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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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文化局关于公布玉林市文化局关于公布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 4 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 4 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附件:1. 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的方案2. 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事项的方案3. 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事项的方案4. 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事项的方案玉林

2、市文化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1 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 其重要事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文化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直接下放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互联网上

3、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玉林市文化局。(二)接收主体: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完全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玉林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附件 2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事项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文化

4、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玉林市文化局。(二)接收主体: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完全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

5、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玉林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附件 3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事项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玉林市文化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

6、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玉林市文化局。(二)接收主体: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完全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玉林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附件 4玉林市文化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事项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

7、关规定,玉林市文化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直接下放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玉林市文化局。(二)接收主体: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二)下放程度:完全下放。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玉林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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