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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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 年 12 月 11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问:为什么要出台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通知?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

2、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问:问: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

3、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 100 元、企业缴费 400 元,其 100 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 400 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 400 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

4、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5、问:问:通知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8 年底,全国已有 3.3 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 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 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 1.74 亿人)的 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

6、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问:问:通知通知明

7、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明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答: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

8、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

9、94 号成文日期:2009-12-1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

10、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1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六、本通知所称

12、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 年 09 月 25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问:为

13、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 13 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 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 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 12 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

14、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1.假设王某月工资 4000 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 3000 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1)2005 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25 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15、2)2005 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50 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 3000 除以 12 的商数(300012250 元)查找适用税率,250 对应的税率为 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5%=150(元)。(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 175 元。2.假设张某月工资 4000 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 3000 元、全年奖金 15000 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1)2005 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

16、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 2950 元。(2)2005 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1775 元。计算过程:先以 18000 除以 12 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 对应的税率是 10%,则 1800010%-25=1775(元)。(3)对比 2005 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 1175 元。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答:2005 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 12 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 2005 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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