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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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代议制是西方民主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政治和社会目标的要求和希望,同时为防止政府成员的腐败和公共权力的异化与专横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如何保证在代议制的体制下尽可能使广泛的民众能自由地、平等地、有效地表达其对政府的希望和要求,己成为西方国家在政治设计和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一、西方代议机关之宪法地位概述(一)英国英国一贯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由两院组成,享有立法权,行政、司法监督权,财政监督权,官吏任免权。议会还可以做认为必要的任何事情。英国是一个不

2、成文宪法国家,议会行为不受宪法约束,它可以像制定普通法律一样制定宪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议会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还要大1。同时英国又是一个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内阁首相由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成员由多数党议员兼任。由此,使得政府和议会密切联系,共同进退。在内阁制国家,政策皆由内阁决定,内阁所决定的政策就是立法机关讨论的对象和立法内容2。由此,又形成了内阁和议会的牵制关系。 (二)美国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在联邦政府内部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制定之初,限制联邦国会的权力就成为宪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一方面,宪法规定国会的立法权限由宪法明确授

3、权(第一章第八节) ,另一方面,将联邦国会分为两院,使其互相牵制,以此限制联邦国会对各州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侵蚀3。此外丨宪法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也对国会权力加以牵制,规定总统对国会法案有否决权。法院对宪法含义有最终阐释权。在人事任免上,虽然国会有机构建制权,但内阁和政府部门人员却由总统任命。 (三)日本日本代议机关的地位与英国比较相似,国会国民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4。日本以国民主权为宪法原则,国会根据主权者的国民直接选任,理应位于国政的中心位置。但就国会是否是统治权的总揽者,学者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国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讲处于监督地位,法的意义上承认国会具有总括国家权能,因

4、而是“总括机关” 。另有学者认为,国会权力时常根据内阁的解散权和法院的违宪立法审查权而受限制。因而不能从法的意义上解释国会的最高决定权,而应强调国会的“政治意义” 。笔者认为,即便内阁和法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牵制国会的权力,也不能就反过来证明国会在法律上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判断国会地位的标准应该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考察。国会权力通过直选直接来自人民,是国民主权委托行使的最初承继者。因而,是国家权能的总括机关。 (四)德国德国关于议会地位的理论经过了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是与对宪法条文直接运用性认识的发展相伴随的。最初德国宪法被作为方针条款,需通过法律的具体化方具备实施的效力。与此相伴的是立法者主

5、权理念,认为立法者原则上是自由的,而且不受任何拘束。因为立法者是民意之代表,可为任何法律价值(Rechtswert)之判断。立法者是立于宪法和法官之间,唯有法律才可执行宪法。因而,法律的内容和基本规范亦即法律和宪法是否有抵触,是属于政治性质的问题,也才有立法者可以解决。但后来,宪法被赋予了直接适用性,立法者不受限制的观念也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接着,宪法委托(Der Verfassungsauftrag)也即“对立法者的宪法委托” (DerVerfassungsauftrag an den Gesetzgeber)理论兴起。联邦法院对此亦予以认同,并将这种委托分为原始委托和衍生委托。其中,后者不

6、能从宪法条文中直接发现而只能从整体立宪精神中探寻。宪法委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对立法者的一种政治或伦理的呼吁,而是一个有强制性的、法拘束性的义务,其对于立法者而言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命令,要求其颁布法律,以贯彻宪法之理想5。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第一,议会是否处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因各国国情和政治传统而异,与社会性质并无直接联系。第二,很少有国家对议会绝对信任并将其置于至高无上、不加限制的地位,大多以行政和司法权对其予以适当牵制。二、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潘恩认为, “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 “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去商议

7、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人民主权原则与实际的政治运作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 6。潘恩关于代议制的制度构想,为美国资产阶级统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现代社会,代议制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标志着国家政治生活处于正常状态。然而,代议制内部潜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困境主权与治权的分离。这一困境主要表现为两类突出的矛盾。其一,人民与人民的政治代表之间的矛盾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公民无暇在政治生活中注入过多的精力

8、,而只能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代行权力。但这种权力行使的代理机制,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问题:一是由于受选举制度以及选举信息不完全的制约,选举本身很难保证所选出的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并忠实地执行民意。二是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分离,决定了代表行为出现偏差的不可避免。人民代表不可能对人民的意志全部认知、接受,而且各自又体现一定地区、部门、集团的自身利益,因而与代表职责所要实现的利益并不总是保持一致,这就使代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有可能违背人民的意志7,也就很难保证其和人民的完全一致。而为了理清人民和代表的关系,理论界出现了三种代表制理论:一是强制委托制,即代表是由选民委托的,因而应以委托人的意志为根据,遵循选民的

9、训示。二是独立代表制,即选举团体和议员都在于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选举团体的义务和职权是选举议员,而议员则是行使法定的议决权,两者不存在委托关系,而是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其职权均来自宪法。三是非强制委托制,即代表有具体事务决定权,只需在整体上尊重、维护选民的利益即可。为保证代表忠实履行职责,选民对本区代表有罢免权8。当然,每种制度都各有优劣,关键是在政治实践中,选民和选举单位很难对代表形成真正有效的约束机制。而约束太紧,又可能使代表沦为局部利益的傀儡。其二,多数决定与少数利益之间的矛盾代议制度对公意所有的表现形式都是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成的。博登海默曾说过:“ 公意论极易导致一种专制民主制。在

10、这种民主中,多数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之外,它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也没有提供任何保护自然法的措施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 ” 9因而,代议制有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的可能。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代议机关不是全能的,这是由其内在的本质决定的。所以,宪法应该本着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态度,对代议权威进行限制,从而缓和代议民主制的这种内在张力,保证代议制不偏离民主的轨道。就目前看来,分权制衡也许就是我们所能找到的节制代议机关的最好的宪政安排。事实上,马克思等人认识到了资产阶级议会“淸谈”的本质,决定采用一种“议

11、行合一”的体制,将行政权纳入立法权的管理监控之下,从而加强立法权的权威。可是行政毕竟是行政,纷繁复杂又极其庞大根本不是一个议会所能掌控的。尤其在现代社会,行政权扩张的趋势更加明显。议会虽有心监督行政,但能力不足,只能将大量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授予行政机关。最后, “议行合一”难免有名无实,使人不得不思考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而我国的人大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政府权力事实上独立运作,并不受人大权力的多大限制。每次人大会议通过工作报告,都比较仓促。而且,行政监督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并非所有人大代表都能胜任。也就是说,人大事实上面临着这样的窘境:一方面,从宪法规定上,它对行政的监督权是绝对的,行

12、政权必须对它负责;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作中,行政又是非常的独立,人大代表只是听听报告、提提质询案,这种监督的具体方式事实上达不到宪法所要求的效果。而最重要的,人大对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査权,都因至今没有确立一个可行的形式机制而被闲置。可以说,人大至今都没有明白自己的真正使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其实,人大的使命说到底只有两个:其一,监督和控制政府;其二,表达民意。所以,对于西方的代议制,还是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都需要准确定位其宪法地位,才能使其更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为国家服务。 注释: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30 页。2王广辉:比较宪

13、法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216 页。3张广帆:自由的魂魄所在一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6 页。4宋长军:日本国宪法研究 ,时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32 页。5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上)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57 页。6详见邓达:党代表常任制: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突破口 ,http:/www. chinaelections. org/Newsinfo. asp?NewsID=109484. 7李忠:关于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 2 期,第 81 页。8杨平:代表制理论的评价与选择 ,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4 期。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1 页;黎国智、冯小琴: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向思考 ,载法学2000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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