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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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 的纳税人,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条例、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公安、交通、农机、渔业、 军事等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和 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

2、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 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机动车车船税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 制保险)所在地缴纳。 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 记地。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书(含临时证书

3、)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车船购置发票所载的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应于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 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其中,新购置(包括未使用)的车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 15 日内缴纳;非新购 置(包括停驶)的车辆,应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自上一年度纳税期

4、满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对自开票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货物运输发票领购簿中注明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对非自开票 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车船税纳税期满后,于纳税人申请或委托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时查验其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 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同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 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

5、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第十三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 税凭证。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公 安部门或者保险公司的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 灭失的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 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 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6、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 、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八条 2007 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2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附件 1: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税 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幅度备 注大型客车每辆600 元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每辆480 元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 9 人且小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每辆360 元小型客车是

7、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每辆180 元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 元包括挂车、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 元摩托车每辆60 元包括轻骑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 元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附件 2: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税目计税标准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 吨每吨3 元净吨位 201 吨至2000 吨每吨4 元净吨位 2001 吨至10000 吨每吨5 元机动船舶净吨位 10001 吨以上每吨6 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 50%计征,其中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 2马力折合净吨位1 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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