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全包价合同的陷阱 买车险有多少“花头”辉县付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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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车,原本应该是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便利,可是车主罗先生却因此遇到了更多的烦恼。由 于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的疏忽,罗先生为此吃尽了苦头。贷款购车,第三者责任险“脱保”2007 年 8 月底,罗先生在上海市的一家 4S 店,购买了一款旅行车。按照购车合同约 定,由于罗先生是贷款的方式进行购车,因此需要投保 3 年 3 个月的车辆保险。其中,保 险项目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且罗先生按照双 方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 1.2 万元。可是,当罗先生从经销商处拿到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单后,却发现除了第一年的保单 上,四个险种均投保外,在剩下的 2 年 3 个月的保单上,第三者责任险

2、却不见了踪影。怎 么明明在购车合同上勾了四个险种的保险,为什么第三者责任险却只保了一年呢?这让车 主罗先生感到非常不满。而且,更让罗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计算了所有保单(包括交强险的 1050 元后) ,罗先 生发现实际上,3 年 3 个月的保险总费用为 9600 多元,与之前交纳的 1.2 万元的费用,相 差了近 2400 元。发票总额与合同总价相差万元除了保险费用,罗先生对于经销商给出的车价发票也存有疑惑。据罗先生介绍,当时购买这款车时,销售人员曾经在纸上为罗先生列出了各项费用的 具体价格。而最终在合同上,就只有一个总价,为 15.065 万元。当时车辆价格为 11.98 万元,由于罗先生要求

3、增加天窗和电动座椅,其费用各为 6000 元和 1000 元,因此,该车的价格为 12.68 万元。且根据车辆购置附加税的计算方法,即车 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10。因此,当时销售人员计算的购置税为:1268001.1710=10837 元。可是,当罗先生收到经销商给予的发票后,却发现车价发票写的是 11.28 万元,与购 车当时谈好的价格相差了 1.4 万元。而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 11.28 万元算出的, 即 9641 元,也与购车当时所算的金额相差了 1196 元。再加上保险上的差额,实际相差的 金额超过万元。让记者疑惑的是,若按照合同“不多退少补”的规定,这差额是否意

4、味着就不退还给 消费者了呢?经销商质疑车主为何过了近一年才来讨说法据记者了解,当时负责罗先生车辆购买等事宜的销售人员目前已经辞职,因此,罗先 生的事情目前处于无人接管状态。记者只能找到该经销商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罗先生的保险费用问题,该经销商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购车合同的“车辆保 险”项目的“保险说明”第一条中,已经明确写明:“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只保第一年” 。且合同备注上明确写明了“此合同为包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多 退少补” 。而车主当时在签订合同时,也未表示异议,因此认定车主同意该项条款,即使实际保 险费用与最初缴纳的 1.2 万元有 2000 多元的差额,但是,

5、该经销商的一切手续均是按照合 同上的规定来办的,不存在不合理之处。至于合同总价与罗先生手上持有的发票总额不相符的情况,该经销商的一位负责人表 示,可能是用户手上的发票不齐全,导致它所持有的发票总额,与合同上的价格出现了差 异。但是作为经销商的正常工作流程来说,当时肯定是将所有的发票都开具给用户的,可 能是由于用户的疏忽而导致出现了现在的问题。此外,这位负责人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这位用户在过了将近一年之后,再来向经销 商提出质疑?律师说法不多退少补,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对于车主罗先生的情况,经销商“不多退少补”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多退少补,应 该是在一个经销商和车主双方都认

6、可的、合理的范围内的,比如,两者相差几百元,都是 可以理解的。但是像罗先生这样,发票总价和合同总价相差过大,因此可以认为“不多退少补”是 不能成立的,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索要这多余的 1 万多元。此外,蒋律师表示,如果经销商开具的价格低于谈妥的价格的发票,也应该将多余的 费用开具相应的发票,以保证实际车价与发票上的价格相一致。专家说法总价合同无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营销资深工程师、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员徐宪成专家表示,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局早就规定,汽车销售合同应分别 标明车价及每项服务的收费额。总价由数个付费项目累计而成,在执行合同时具体付费项 目若发生变动,应该多退少

7、补。例如本案中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及保险费,经销商在代交时比总价中少,余额应退还客 户。因为经销商本身并不是纳税人和投保人,只是代替客户交税和投保,经销商获取客户 纳税和投保的钱,师出无名!在客户不知情前提下签的总价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合同。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大部分经销商都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客户满意度为 竞争手段,本案中经销商的做法虽为极个别,但加大了买卖双方的矛盾,引起不必要的误 解。利自义出,希望该经销商以实际行动挽回不利影响。编者点评从车主罗先生的案例来看,可以想象当时罗先生购车时的心情阳光般的灿烂,而跌至 如今的“风雨交加” ,其间给人留下了很多的思考。作为消费者,购车

8、不仅是便利的代步工具,更是一种享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应该寻求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购车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作为经销商,诚信是赢取客户 的基础。在罗先生这样的案例中,经销商就存在欺诈的嫌疑,比如当初说好的看似便宜的 总价和开出的发票相差逾万元,而用合同中的“不多退少补”的规定来钻空子,这些罗先 生都不知情,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当然,作为消费者在购车签订合同时千万要多留个心眼,此案中的罗先生为此吃尽了 苦头,而要正真走上维权之路,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这里提醒消费者签约时注意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 等售后服务等等。如果对这些不熟悉,可以带上一位内行的朋友或律师前往帮忙参谋,毕 竟买车的费用是笔不小的费用,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由于车主罗先生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的疏忽,他为此吃尽了苦头,以下是给购车车主提 供保险合同的相关消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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