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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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工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乙方: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 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1.为利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草拟、审核、修改以政府名义签署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文件;3.代理因棚户区改造涉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赔偿、执行等法律事务;4.参与对外洽谈棚户区改造中相关工作;5.参与办理因棚户区改造非诉法

2、律事务;6.就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7.承办利州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棚户区改造方面其他法律事务。-3-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2.积极、主动的配合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3.乙方在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的代理服务项目工作时,不再收费,甲方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办案补助。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要保证充分力量和时间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

3、工作实际具体联系约定;4.乙方应认真履行律师职责,遵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为甲方保守工作机密。第五条 有偿服务费的支付;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年度顾问费用 万 仟 佰 元整;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案件,差旅费按公务员标准据实报销;3.如甲方不按期支付委任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等,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与违约-4-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时所收取的费用。乙方非因客观原因故意推诿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对甲方的损失全权负责。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限一年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共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 方: 乙 方:负责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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