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历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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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历年卷教育法学历年卷课程代码:00453第一部分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 1911 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C.京师大学堂章程 D.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

2、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A.导向性 B.对等性C.强制性 D.有序性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3、制 D.校务委员会制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 1986 年 4 月 12 日 B. 1993 年 10 月 31 日C. 1995 年 3 月 18 日 D. 1996 年 5 月 15 日9.根据教师法第 14 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 14 周岁以下 B.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C. 1

4、6 周岁以上不满 17 周岁 D. 18 周岁以下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 1000 个汉字 B. 1500 个汉字C. 2000 个汉字 D. 2500 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 B.教育部授予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

5、授予 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A.两个等级 B.三个等级C.四个等级 D.五个等级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6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36 分)16.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17.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8.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9.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20.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21.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三、论述题(本大题共 3 小题,任选 2 小题回答,每小题 10 分,共20 分。多选答的只按前 2 小题计分)2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23.依据我国教育法 ,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的公益性特点。24.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4 分)25.小明和小华是 S 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 1000 元。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全国 2002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1.B 2.B 3.D 4.C 5.C6.D 7.B 8.B 9.A 10.B11.A 12.D 13.B 14.C 15.C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6 小题,

7、每小题 6 分,共 36 分)16.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17.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

8、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18.(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9.(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9、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0.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1.“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

10、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三、论述题(本大题共 3 小题,任选 2 小题回答,每小题 10 分,共20 分。多选答的只按前 2 小题计分)22.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

11、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

12、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23.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

13、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24.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

14、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4 分)25.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 S 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 10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 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 S 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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