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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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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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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章 程程(注: 2013 年 3 月 12 日经上林县农村合作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四章……………………………………………………社员第五章…………………………………………社员代表大会第六章…………………………………………理事和理事会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层第九章………………………………………………经营管理第十章………………………………………………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变更、终止和清算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第十四章…………………………………………………附则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上林上林县农县农村信用合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社英文名称:Shang Lin Rural Credit Union本联社住所:上林县城明山路 178 号邮编:530500第三条 本联社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本联社承继上林县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债权债务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4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六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向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投资入股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业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八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5(八)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的辖区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一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342,661 元,采取以发起方式发行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份总额 38,342,661 股.第十二条 本联社股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按股金来源和归属地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只设置投资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度,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三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 2%;职工自然人入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任何发起人拟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第十五条 本联社股本为人民币 38,342,661 元股本结构为:自然人股 30,969,943 元,占总股本的 80.77 %,自然人股金中本联社职工股 3,845,184 元,占总股本的 10.02 %;法人股 7,372,718 元,6占总股本的 19.23 %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公开募集,募集的股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新投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足额到位第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化,本联社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及股权类别;社员所持股金证的编号;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金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入股及所有权的凭证第二十条 本联社的股金证不得设定权利质押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金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将其股份转让,其他员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退股或将其股份转让第二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7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补办股金证第四章 社 员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外部自然人社员、法人社员和职工社员社员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非财政收支的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本联社职工,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社员的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份额获得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8形式利益分配;(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七)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管理制度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七条 社员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按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联社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9(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五) 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六)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本联社;(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确定的投票权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社员选举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边选连任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10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30 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人数不足本联社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经代表 1/10 以上股份的社员请求时;(三)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联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四)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

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一名理事主持副理事长或该名理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社员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合计持有本联社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社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社员代表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各选区股权所占比例确定社员代表分配11名额,每位社员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相当,在表决和投票时拥有一个投票权社员代表构成中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并保持基本平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联社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社员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理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重大变更事项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12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第六章 理事和理事会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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