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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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 群:175569632 二、职员服务规则 总则 第一条 概说 本规程依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订定,其内 容适用本公司的所有职员。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职员的服务,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时间,出入场所,加班及值 勤,考勤及请假,休假,停职,辞职及解职,教育训练,保健,奖励,惩戒等 事项,除本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其他章则另有规定的外,悉依本规程规定办 理。 服务准则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1.职员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服从主管的指示,维护工作秩序,与同仁 和睦相处,互相合作,以期达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务。2.职

2、员如系担任主管的,应力求增进所属员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 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适当的督导外,并应率先达成任务,不得以未直接参与 其工作为由而推卸责任。 第四条 研究发展 职员除应爱护本公司的一切设施,节省物资,及致力整理与保持良好的工 作环境外,并应随时保持研究发展的精神,努力创造,以求增进工作效率及改 良工作技术。如有有利业务改进的意见,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核办。 第五条 保守机密 职员应以本公司的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的机密,以及从 事有害本公司声誉及业务进展的事项。 第六条 兼职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如确有此种必要时,须于事先取得 本公司的核准。 任用 第七条

3、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 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 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 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 2 寸半身照片,以 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

4、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 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 40 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 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 待遇第十二条 待遇 职员的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第十三条 旅费 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有关支给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贷与 职员工作所需

5、的服装,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贷与,其有关 贷与办法另订。 工作及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职员的工作时间依下列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 但变更后的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总时数。 上班时间:上午 8 时。 下班时间:下午 5:30 分。 休息时间:中午零时至下午 1:30 分。 星期六以中午零时为下班时间。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1.除前条外,负有特殊任务的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间以及轮班方式另订。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特别指示者外,应视为按照通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第十七条 轮班方式 轮班方式另案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休日 星期日称为公休日。由于业务上需要,停电

6、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 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条 休假日 休假日规定如下。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工会或员工同意,本公司 得临时规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 1 月 1 日及 2 日 (2)妇女节(限女性)3 月 8 日 (3)国庆日。 (4)感恩节。 (5)圣诞节。 2.国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得依政府规定补假。 第二十条 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职员上下班时间必须亲自打卡,中午休息 时间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出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1.职员进入本公司必须随身佩带本公司发给的职员证。2.其他有关出入公司的规定,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

7、品 1.职员出入本公司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携带 的必要时应先获得直属主管的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明, 并接受检查。 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 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公司或工厂的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 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 女子担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 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禁止进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带职员证的。 2.酗酒的。 3.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4.本公司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

8、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条 加班 职员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继续工作, 得支给加班津贴。有关支给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值勤 职员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 请补休。有关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考勤及请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 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 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

9、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 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 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请假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 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 3 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 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 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病假逾 3 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诊断书逾期时应即 补具新诊断书。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 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

10、,否则以旷职论。虽经请假而 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休 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予公休 4 天。 2.连续服务满 1 年以上的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 30 天的,下年度给予 公休 14 天,10 年以上的,每 1 年加给 1 天,加至 30 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 30 天的,每超过 1 天则扣除公休 1 天,至请假 44 天 时,即不再给予公休。 但因公伤病假及特别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 3 项公休的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 60 天以上时,其超过 60 的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 (金额

11、为工资日额乘以超过的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的,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 除后得申请公休。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给予特别休假。 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鉴定等。 3.产假 (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 (2)流产:不足 3 个月的妊娠,依照病假办理。3 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 4 星期。7 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 8 星期。 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断书(必

12、要时由公司指定医师提出诊断书)。 5.短期兵役在 1 个月以下的。 6.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庆吊休假 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得给予特别休假。 (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 8 日(包括婚礼举行日)。 (2)子女结婚得休假 1 天(婚礼举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产)得休假 1 天。 (4)丧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的,得休假 8 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时,得休假 6 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时得休假 3 天。但弟妹在产后 6 个月以内死 亡的得休假 1 天。 d.孙男女死亡的得休假 2 天。 (5)婚丧假须

13、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2.关于第(4)项丧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个月期间内分期休假。 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普通休假日时(包括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 计算在内。 4.如在上班 4 小时后发生第(4)项的情形,则当天剩余上班时间亦按特别休 假计算。 如在 4 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天起算。 停职 第三十一条 停职事由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间内停职: 1.本公司认为对业务有必要的。 2.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三个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职之必要者。 第三十条 停职期间 1.停职期间

14、原则上规定如下: (1)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经核准停职者: 服务未满一年者 三个月 服务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六个月 服务五年以上者 一年 (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间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规定 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公司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 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公司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 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 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4.上述第 2 及 3 项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 5.职员停职期间,原则上免支工资。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 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辞职及解职 第三十四条 辞职 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

15、应于三个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 职原因)。 2.申请未经本公司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 第三十五条 职员退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休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解聘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 30 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给付一个 月的工资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 再从事工作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 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 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 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受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 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时并 选派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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