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父母监护不力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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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父母监护不力之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不断发生未成年人因为监护人的疏于照管而遭受损害的事件,人们一方面 在为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痛心,另一方面也在试图建立某种机制来真正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 保护。本文在对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再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尝试着做些 改革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监护 未成年人 法律责任 国家干预 近年来“扎堆”出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受损的案件,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作为父母的 监护人失职,疏于履行监护责任而致。法律专家也严厉地指出:“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 子越危险。 ”因此法律如果不能对父母进行约束,那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屡屡 发生。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2、监护不力的主要情形 2013 年 6 月 21 日,2 岁的李梦雪和 1 岁的李彤,被人发现饿死在南京家中。2013 年 4 月 28 日广州女童津津被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致死,这些恶性事件就是由于监护 人没能尽到监护义务而发生的。那么,在实践中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力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呢? 第一,父母故意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有些家庭父母可能因为婚姻的不幸福,可能 因为工作的不如意,可能因为“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等因素,导致其将积怨已久的愤怒在 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身上倾泻。动辄就对毫无还手能力的子女施加拳脚,虐待未成年子女。 更有甚者,甚至将子女恶意遗弃,不尽任何为人父母所应尽的义务。 第二,父母

3、疏忽照顾未成年子女。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应当 对子女履行监护职责,尽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生存压力与日俱增,为了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给孩子创造好的生 活环境,在外打拼。此时大多数父母是将孩子托付给家中的祖辈,而祖辈们年事已高,根 本没有精力全方面地代替父母亲履行监护义务,致孩子屡遭伤害。江苏扬州的一名 7 岁女 童在跟随奶奶去外地吃酒时,因奶奶疏于照看,导致孩子被拐后又被害。当然也有父母将 孩子带在身边,但是忙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孩子,也会导致孩子发生一些意外的伤害。 第三,父母无力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在离婚率

4、不断上涨的今天,单亲家庭 子女也日益增多。父或母单独抚养未成年孩子,往往会力不从心,无力对未成年子女进行 监护。还有父母本身就是行为能力欠缺者,自己还需要别人照看,根本就没有能力再去监 护未成年子女,子女往往寄人篱下。这两类未成年子女虽然有父母,有监护人,但是由于 上面两个原因,往往也是得不到父母监护,遭遇侵害更是常有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现状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下列一些法律文件 之中:(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章家庭保护和第六章法律责任;(2) 民法通则的 第 16 条;(3) 婚姻法的第 21 条;(4)在收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5、 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但是近年来,立法规定日 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其实践效用也不尽如人意。 第一,监护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很多法律都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就规定,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 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民法通则第 18 条又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这些规定过于 零散、也不具体,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难以发挥作用。 第二,对于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 条 规定,当

6、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当 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部门法中也作 了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其手段主要集中在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方面。这样毫 无威力的处罚措施,根本不能震撼那些不尽监护义务的父母亲,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预 警效力的。 第三,监护人责任难以追究。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时,可依据刑法第 260 条,第 261 条追究其虐待罪或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非常遗 憾,虐待罪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这明显是不大现 实的。另外民法通则提及撤销父母监

7、护人资格,但是由谁向法院申请,又由谁来承受 监护职责,法律又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在去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 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 27 条规定,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父 母监护权。 但剥夺监护权对父母而言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我国推行还要克服传统观念的障碍。 因为根据我们传统的“父母本位”思想观念,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一种天经地义,最不能 被外力干涉的权利。

8、监护也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私事” 。未成年人子女根本无法拿起法律武 器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只能成为“任人宰割”的小羔羊。其他一些有权申请的主体思想上 存在顾虑,再加上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也只有在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甚至致被监护 人死亡时,才介入进来。三、如何追究父母监护不力之法律责任一次次令人痛心的人伦悲剧,说明了父母监护不力的重大危害,但是如何去防范 这些悲剧的发生,怎样去促动父母积极地、正确地担负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法律应 当织就一道坚固无比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坚决追究监护不力的父母亲的法律责任。 第一,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 意见中规定,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可根

9、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包括 性侵、出 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 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 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方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 的,一般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的,人民法院本着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的原则,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实际上就是国家 监护,相比较父母监护,这是一种补充性的,是在穷尽其他手段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国家 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进行介入,从而形

10、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第二,追究父母监护失职罪。 刑法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 规定,上述的一些未成年人的死亡事件,大多数与父母的监护失职、监护不力有着直接的 关系。但是纵观许多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认定监护人构成故意杀人,依据刑法第 232 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不就是出于对失去孩子父母的一种同情心理,在孩子发 生死亡事件时,认为父母等监护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实际上并没有针对存在过失的监护人 提起公诉,因此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定罪父母监护失职的案例基本上没有。所以建议 可以在刑法中设立“

11、监护人失职罪” ,以此来追究失职的监护人刑事责任。这样既达到 了对失职的监护人的惩戒,又在一定程度上平缓了社会公众的情绪。 第三,对监护不力的父母处以“强制性亲职教育”的处罚。亲职教育就是指教育 大家怎样为人父母” ,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尽父母职责的教育。亲职教育在西方三十年代 就被倡导,德国的“双亲”教育,美国的“父母教育” ,俄罗斯的“家长教育” ,都是强调 如何对家长进行一种专门化的教育,使之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我们国家也可以设 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 ,当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情节较轻时,可以由未成年 人所在的社区直接向“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提出申请,或者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将

12、监护人强 行送至“未成年人关爱中心” ,接受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监护人的教育。另外在亲职教育的方 式上也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家校合作、家长联合会、家长培训学校、社区组 织的综合实施等方式。当然接受教育的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如果父母拒绝接受 亲职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直至其接受为止。 四、追究父母法律责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5 年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法 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但是 对于因割不断的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就此终结,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以下 几个相关后续问

13、题要关注。 (一)父母监护权被撤销的后续问题 1.父母的监护权有无恢复的可能:这里先讨论一下,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临时撤 销,还是永久性地撤销。如果是临时性撤销,暂时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把孩子委托给某 个机构或个人进行抚养,之后,父母有能力对孩子进行监护,想收回监护权,是否可以, 怎样收回?能否制定一个完整的评估体系,包括家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应该彻底 剥夺还是临时让渡监护权,以及家长申请恢复监护权时,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能否恢复。2.国家如何履行监护职责:许多国家,一般是由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把儿童接管 过来。但是,从孩子的成长过程来看,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专门 的福利

14、机构里没有家庭氛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可在我国确立一种寄养制度, 由国家民政部门对相关爱心家庭进行考察,再结合孩子意愿,为其指定一个寄养家庭。当 然这与收养是有区别的,彼此是一种“临时父母子女”关系。不过,对于父母监护权被永 久性撤销的,可以鼓励爱心家庭收养该未成年人。 3.父母监护权被撤销,是否要为孩子的成长买单:在上述案例中父母的监护权被 剥夺了,那父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是不是也就此终结?那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发生, 父母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故意实施一些行为,以此达到将抚养义务转嫁给政府。所以建议 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同时,应当要求父母向民政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子女抚养费。在意 见中也规

15、定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但是如何 如何缴纳,向谁缴纳,缴纳多少,怎样缴纳,依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二)监护人失职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这两种罪名存在许多共性,比如加害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 施了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等,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1)在主体方面:监护人失职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对加害人无此要求; (2)在客观方面:监护人失职罪是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或者过意不尽监护职责 而致被监护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一些致被害人死亡的过失行 为。 五、结语 无论是剥夺不适

16、格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由国家享有,还是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都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措施来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利 益,一方面建立起国家监护制度,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日本就 规定,任何公民发现虐童现象都有义务及时举报,一些地方还开通了举报的专用热线。建 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这都是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参考文献:1. MCU design guide, Li Guangfei, Beijing Daxue Aerospace Press, 2004 2.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Third Edition), Li Zhaoqing,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2002 3 .microcontroller C programming and applicatio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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