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特〔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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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质检办特20102010200200号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

2、)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

3、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

4、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二一年三月四日 国质检特国质检特201020102222号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

5、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00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10叉车叉车5120搬运车搬运车5130牵引车牵引车5140推顶车推顶车5200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10内燃观光车内燃观光车5220蓄电池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 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 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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