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m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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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 SM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第四章 SM 电力公司不良资产分析 4.1SM 公司所属 JN 电厂“一厂两制”问题的形成 4.1.1 州电厂基本情况 则电厂由 SM 公司全资建设,装机容量为 1x200MW 火电机组(简称 23 号 机组),19%年并网投入商业运营,系公司主力电厂。该机组是基于原省电力公 司己在四川省 JN 镇投资建成两台 20 万千瓦火电机组(21 号、22 号机)的基础上 设计兴建的,其化水系统、输煤系统、灰场、煤场、制氢和升压站等系统为三台 机共用。23 号机组由于设计、建设较晚,技术经济指标略优于 21、22 号机组。JN 电

2、厂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见下表:截止 2008 年 12 月,州电厂资产总额为 3.8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 7.11 亿元,已提折旧 3.58 亿元,固定资产净值 3.54 亿元;负债合计 1622 万元,所有者 权益 3.64 亿元。JN 电厂所有者权益全部来自于 SM 公司拨入的资金,而拨入资金 大部分来自于 SM 公司的银行贷款。2007 年,按照政府部门要求,为减少二氧化 硫排放,专项投资了 7700 万元建造了脱硫工程。 该厂自投产运行以来,一是由于 sM 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拥有原省电力 公司持股职工 3 万余户),二是由于作为拟申报上市的融资窗口,省电力公司从 各方面给予

3、了一定支持,公司从各方面加强了成本费用指标的控制,JN 电厂各项 成本、费用、消耗等指标与 MB 发电厂 21、22 号机相比,做到了公平、合理,公 司取得了较好的盈利,实现了对股东的良好回报。2002 年以前,年均实现利润在 3000 万元以上。而近年来主要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在同类型机组盈利的情况,该 厂盈利能力却未达到同等水平,且逐年下降。电力体制改革前、后,JN 电厂效益 情况见表 4 一 2、4 一 3:(从 2005 年后开始亏损的原因在 4.2.2 详述)公司下达数为准,代管方在公用系统分摊及消耗指标的控制方面趋于公平、合理, SM 公司依托省电力公司有效对其实施成本控制管理,各项

4、成本费用基本都控制在 年初预算之内,效益没有因为管理体制而受影响。 4.2.2 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现状 电力体制改革后,SM 公司归属 A 电集团,MB 发电厂划归 B 电集团,二者 不再属同一母公司,而成为本区域内的竞争对手。由于利益主体不同,代管电厂 不能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好两厂的利益关系,利用其实际控制和掌握代管机组生产运行、核算和管理的优势,不惜牺牲 SM 公司利益来达到自己多盈 利的目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SM 公司无法对 MB 电厂进行考核,如 核减职工薪酬又涉及人员稳定问题。人员不受 SM 公司管理控制,公司的有关制 度、下达计划和解决措施难以实施和落实。具体表

5、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成本费用难以控制。JN 电厂生产运行、日常维护、物资采购等均由 MB 电厂进行现场管理,由于各项与成本相关的财务人员属 MB 发电厂,州电厂各项 成本项目的控制非常困难,尤其是占总成本 60%以上的燃料成本,SM 公司几乎 没有强力有效的方式来进行可控管理,这对经营结果带来严重影响。 2、燃料难于控制与管理。主要体现在: (l)双方三台机组共用一个煤场,同时燃煤输送设备也不能分开,23 号机 组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存煤,直接导致煤场盈煤时公司无法享有,其“亏煤” 则要 SM 公司承担。 (2)燃煤供煤结构无法掌控,JN 电厂结算煤往往是质劣价高的小矿煤多于大 矿煤:结

6、算省外高价煤比例偏大,造成 JN 电厂 23 号机入厂煤单价攀升,燃料成 本上涨。 (3)因电煤紧缺,MB 发电厂在运行方式安排上优先考虑的是其 21、22 号机, 23 号机在电量上处于劣势。一旦因缺煤停机,23 号机组首当其冲,直接导致发电 量不能完成计划,收入大幅度下降。 (4)因煤质低劣,23 号机 2004 年以来长期在低负荷段运行,投油助燃已成 维护安全生产的必须手段,由此导致生产成本的上涨。 3、各项生产技术指标难以落实,安全生产存在隐患。MB 发电厂利用其代管 设备检修、技改管理的现状,以机组设备安全为由提出一些过高的要求,使 JN 电 厂 23 号机检修、技改项目及费用控制非

7、常困难。SM 公司的有关制度和下达的设 备检修及保养计划难以实施和落实,各项计划形同虚设。MB 发电厂在设备运行管 理方面利用设备缺陷、煤质差等种种借口,采取停机或威胁停机,或采取低负荷 运行等手段,人为拉大三台机组发电量差距;同时连续两年发生设备事故,安全 生产形势严峻,导致发电量减少、设备修理费用增加,SM 公司承担重大经济损失。 4、技术经济指标控制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差。由于人不归 SM 公司 管,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对成本费用、电量、煤耗等各种预算指标 难以控制,考核手段效果较差。为加强 JN 电厂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SM 公司 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公司员工 70

8、%以上的精力都花在这台机组上。每月、每 季度定期或不定期由各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到电厂核查各项指标、数据, 参与电厂盘煤工作,查阅购煤合同,核查燃油量,深入库房查阅材料入库、出库 清单等等方式,甚至聘请离退人员对电厂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代管方人员 的不配合,设置种种障碍,存在推诱、拖延、提供虚假数据和不提供数据等情况, 使公司各项工作开展起来非常艰难,致使各项指标和管理仍然无法真正得到有效 控制, “先斩后奏”的情况时常发生。 5、与代管方洽谈重新签定委托代管协议未果。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矛 盾日益尖锐,为缓解双电厂“一厂多制”的问题,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SM 公司重新拟定了机组代

9、管协议 ,基本前提是“煤耗、标煤单价、发电量、综 合厂用电率等指标双方三台机应公平、合理或一致;其他成本费用指标双方三台 机合理分配;安全责任由 B 电方负责;公司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支付 委托运营费用”等内容。因双方各处不同的利益主体,且强弱形势明显,意见分 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6.单独组织生产运行无法实现。SM 公司多次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仔细探 讨州电厂 23 号机自成体系单独组织生产运行的可行性。由于 23 号机组是依托 MB 发电厂 21、22 号机公用系统建成,如果要独立运行生产,必须单独建立化水 系统、输煤系统等系统,否则只能租用 MB 发电厂的公用系统。租赁费用高低

10、不 是太大问题,关键是燃料、煤场共用,皮带称、锅炉粉仓间有螺旋输粉机连接, 从原煤计量到煤粉走向都无法控制,即便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成本不可控;另一 方面,23 号机旁己无场地用于新建系统。因此,单独组织生产运行无法实现。 4.2.3 在现有管理模式下继续生产发电将导致 SM 公司破产 2008 年,四川省全省装机容量己达到 3612 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容量约 1200 万千瓦,水电装机容量约 2400 万千瓦。随着 2009 年以后瀑布沟、向家坝、溪洛 渡等大型水电项目的建成投产,四川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水电大省。因此从 2008 年 起,四川省开始实施节能调度试行办法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11、、新能源 发电排序靠前,而火电根据机组容量由大到小排序。JN 电厂排序靠后,下达的合 同电量比往年大幅削减,减少的那块电量通过电量补偿收入的方式得到体现,但 何时、以多少量补偿完全不确定。因此,在“一厂两制”问题、节能调度、电煤 价格不断上涨的多重因素影响下,JN 电厂若继续生产,将更加艰难。对 JN 电厂 未来五年损益情况测算如下:从上表可见,发电利用小时在 3400 小时(上网利用小时 3000 小时)的情况 下,JN 厂年均亏损约 8000 万元,净现金流入约为一 4600 万元,该厂未来无法维持 简单再生产,长此下去,SM 公司净资产将在 5 一 7 年内全部亏完,整体资金链断裂, 面

12、临破产清算。而预计 2009 年以后,四川地区发电利用小时要达到 3400 小时是 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说,JN 电厂的亏损还将更大。 从州电厂资产本身来讲,投资成本较低,正常情况下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在同 类型机组中属优良。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后, “一厂两制”管理模式已明显不适 合州电厂的管理,历史形成的、客观无法改变的委托代管模式造成该资产效益低 下,并严重影响到母公司利益。由于分属不同利益主体,双方不可避免产生矛盾,在目前电力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冲突将更加激烈,而 SM 公司始终处于弱势 地位。比如在 2004 年电力供求非常紧张、利于发电的较好形势下,州电厂效益较 上年居然下滑 41%。从

13、 2005 年开始,双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更加尖锐,JN 电 厂逐渐出现亏损,并日趋严重。SM 公司不仅不能从该厂盈利,还出现管理严重失 控和巨额亏损的状况。 树电厂体制问题给 SM 公司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使股东们近年来完全无正 常的投资回报,更谈不上企业的良性发展,成为实实在在的“不良资产” 。并且 由于其非正常原因的亏损,引起了 5 万余户个人股股东的强烈不满,纷纷上访、 联名上书、媒体曝光等,造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SM 公司就该问 题向母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电监办等多方汇报求助。但由于电力体 制改革后,多以企业行为来定位两厂的经济活动,难以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去解

14、 决这一历史的遗留问题。于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企业的经济行为来 解决 JN 电厂“一厂两制”的问题,彻底处置这一严重威胁母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不 良资产,紧迫地摆在了 SM 公司面前。第五章对处置 JN 电厂提出方案和建议 电力体制改革后,SM 公司结合“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先后对其所属的 不良资产进行了妥善地处置。如对水泥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对 因体制问题而资不抵债的 SR 电力开发公司进行了破产清算,对不具实际控制权的 房地产公司与一同地方供电局有纠纷的电力项目进行了捆绑转让。一系列的举措, 表面上看使 SM 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项目在逐渐缩小,但从实质上来讲是剥离

15、 了公司不具控制权或不精通的业务,突出了主营业务,优化了资产。但困扰公司 最严重的则电厂体制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使公司每年优良资产产生的效益全 部用于填补用电厂所造成的巨额亏损。 本章首先对后续各种处置方案中可能涉及到的 JN 电厂资产评估价值、残值处 置收入、SM 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对不良资产处置 的相关理论,提出处置 JN 电厂的方案和建议,其中有些方案是一种思路,对处在 四川水电大省和目前情况下的 SM 公司不一定十分合适了,但对于全国许多以火 电为主、煤炭资源丰富省份的电厂具有参考作用。 5.IJN 电厂资产评估价值分析 因以下将采用多种处置方式分析解决

16、JN 电厂“一厂两制” 、效益低下的问题, 都将涉及到 JN 电厂的现有价值或若作为报废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所以首先对这 两项进行分析。 5.1.IJN 电厂资产价值 根据国有电力企业不良实物资产及处置的现状,以下主要介绍两种处置方式 一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对于现行市价法,因其运用必须具备成熟的、活跃 的资本市场,能够充分地选择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进行对比、分析和作价,目前 在我国电力行业运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未采用。在评估测算时,还充分考 虑了 JN 电厂作价的特点,因其由 B 电方代管,若由其他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购买, 同样存在体制问题。除非由 B 电方购买,或者由具有绝对优势的电网公司收购。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简称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 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中计 算公式: 评估价值二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5.1) 为便于评估操作,其公式也可简化为: 评估价值二重置成本 x 成新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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