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与原规程对照表防治水部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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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改部分与原规程对照表修改部分原文第 37 号令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 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

2、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 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 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该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煤矿企业、矿井应该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5-10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该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煤矿企业、矿井应该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

3、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察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分析工作。水文地质观察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

4、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一页修改部分原文第 37 号令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 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 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生产。无变化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 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 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第二百五

5、十四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理念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理念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

6、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响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 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

7、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页修改部分原文第 37 号令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 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 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

8、水时,应填平压实; 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 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 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 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开采塌陷波及的地表有当矿井井口附近或开采塌陷波及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

9、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再渗入井下。(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

10、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第三页修改部分原文第 37 号令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

11、、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 能冲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 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 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

12、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 时封孔。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 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 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 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 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第二百五十九

13、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 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 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 井设计中规定。井设计中规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

14、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页修改部分原文第 37 号令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 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

15、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位置。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位置。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 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 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 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 室及有关负责人报

16、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 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 批后,方可进行。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受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 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 层的,必须按照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 程程中的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负责人中的有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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