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讲义85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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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写作讲义公文写作讲义二 O 一一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公文相关概念与内涵公文相关概念与内涵.3一、公文相关概念一、公文相关概念.3二、公文的基本性质和主要特点二、公文的基本性质和主要特点.4三、公文的制作要讲程序性三、公文的制作要讲程序性.4第二章第二章 公文种类公文种类.4一、文种的历史沿革一、文种的历史沿革.4二、文种分类概述二、文种分类概述.5三、文种名称的含义三、文种名称的含义.5四、主要文种定义及分析四、主要文种定义及分析.6五、起草公文如何确定文种五、起草公文如何确定文种.11第三章第三章 公文写作注意事项公文写作注意事项.11一、公文写作基本原则一、公文写作基本原则.11

2、二、公文写作的表达问题二、公文写作的表达问题.12第一章第一章 公文相关概念与内涵公文相关概念与内涵一、公文相关概念一、公文相关概念公文:是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形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批转类公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等作出指示并予以转发。转发类公文:此类公文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不仅可以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根据需要还可以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仅,亦可根据授权转发同级机关公文。印发类公文:印发应是本机关的公文,主要是本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章程等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以印发形式下发。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行文。

3、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单位的行文。平行文:互不隶属机关、无业务指导和被指导关系的部门或单位之间行文。主送:即公文的受理单位,主送前段时间一般在公文正文之首即抬头称谓。主送与发送无实质性区别。抄送:在向主送单位发文的同时,向不相隶属的有关单位发文。二、公文的基本性质和主要特点二、公文的基本性质和主要特点1、公文是公务活动的产物,具有特定的规定性。、公文是公务活动的产物,具有特定的规定性。公文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为了处理各种事物的需要而直接形成的,上至国家制定方针政策,下至基层的单位组织计划总结、业务往来,只要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它们所从事的组织管理活

4、动都是“公务活动” ,而在此范畴内形成的文件都是公文。2、公文需是法定的作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公文需是法定的作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公文必须由公务活动的主体社会合法组织直接形成。公文的起草者并不等同于“公文作者” ,而公文的作者也不能走出与其法定身份相称的范围和权力行文,否则无效。3、公文是特殊的信息记录手段,体式具有规范性、公文是特殊的信息记录手段,体式具有规范性公文的规范体式即国家公文的法定格式,它是由军事家以法规的形式公布,并要求所有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照此执行” 。公文的体式,包括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语言。三、公文的制作要讲程序性三、公文的制作要讲程序性公文的写作不同于一般的写作,

5、公文的具体撰稿人只是法定作者的代笔人,撰稿人不仅要受法定作者的权限的制约,还要根据法定作者的意图、授意来撰写文稿。且一份正式的公文要经过多道的流转程序,由很多人参与审稿核稿,参与校对缮印等许多程序,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它的最终效用。第二章第二章 公文种类公文种类一、文种的历史沿革一、文种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初始的公文种类较少。西周春秋时期,下行的王命文书主要有“诰、誓、命”几种。平行文也只有“檄文”和“移书”等。上行文有“上书” ,秦汉以后,公文种类逐渐膨胀。如上对下的公文“制、诏、策、册、敕”有一二十种之多;下对上的文书“奏” (上书) 、 “章、表、驳议”;平行文“关、咨、照会”等多

6、种。辛亥革命后,南京国民临时政府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王朝使用的“制、诏、敕”等公文名目,明令采用“令、咨、呈、示、状”五种,使公文向简化、适用方面迈进了一步。1914 年 5 月 26 日,北洋政府第二次修改了公文程式;1916 年 7 月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到 1928 年进行了第六次修改。新中国成立后,1951 年 9 月 1 日,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 7 类 12 种;1957 年 10 月进行修订和调整;1981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公文种类为 9 类 15 种;1987 年 2 月 18 日,进行了第三次调整为 10 类

7、 15 种;1993 年 11 月 21 日第四次调整为 12 类 13 种;2000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办法在文种上主要是取消了“指示” ,增加了“意见” ,同时将“公告”和“通告”分开,各自独立,共 13类 13 种。二、文种分类概述二、文种分类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 13类类 13 种种。分别为:命令(令) 、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此 13 类公文,亦称通用规

8、范性公文。除上述外,还有专用规范性公文。司法类公文中的起诉书、判决书、公证书、通缉令等。经济类公文中的经济合同等。相关通用规范性公文,还有非规范性公文(亦称事务文书)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讲话稿(工作报告、开幕词、闭幕词、主持词、发言稿等) 、简报、贺信等。三、文种名称的含义三、文种名称的含义文种的名称用语十分简洁,但含义深刻,具体表现在:1、体现公文的性质。如“命令” ,关键词是“令” ,属于使令性动词。2、反映行文的方向。如决定,关键词是“决” ,就是决策的意思。3、表达目的与要求。如“公告” 、 “通告” 、 “报告” ,都有一个“告”字,是向别人陈述、告知。4、提示文种的特点。

9、如“公告” 、 “报告” ,均属陈述、告知,但分别受“公”和“报”限制和修饰。四、主要文种定义及分析四、主要文种定义及分析(一)命令(令)(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命令(令)的使用者是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及其法定代表。根据宪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主席、人大党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军政首长等可发布命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命令(令)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的特点。(二)决定(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除国家行政机关

10、外,企事业单位及至人民团体,都可以使用“决定” 。 “决定”可分为决策性决定、奖惩性决定和变更性决定三种,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决策性决定,一般来说需要使用决策性决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管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时用“决定” ;二是传达某次会议的决议、提出贯彻某项决议所采取的措施、批准会议研讨的某些事项等。这种由会议决定的事项,不用决议而用决定行文,主要为了强调文件的指令性,况且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也没“决议”文种。奖惩性决定,用以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这种决定从内容上分为奖励决定和惩戒决定两种。变更性决定,用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是权威性较强

11、的文种,因此在使用中要慎重。不要小题大做,把本来一般事项或行动升格为重要事项或行动,失去了公文的严肃性。再有就是对奖惩决定的使用上分寸把握不准,把本来可以用“通报”表扬、批评的事项,写进“决定” 。(三)公告(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未被用过正式公文名称,只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杂体文”中出现过“公告” ,而且与“通告”通用,二者的格式和用语也基本相同。建国后,1951 年第一次将公告正式用作公文名称。公告与通告、布告同属于一类,但适用范围不同。1993 年修订时删除了“布告” 。新办法将“公告”与“通告”分开,各成文种。公告通常由权力机关、监督

12、机关使用,人民团体、基层单位一般不用。(四)通告(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告”始见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建国后,才成为正式公文的文种。“通告”使用比较宽泛,一般分为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种。“通告”与“公告”有混淆现象。二者相同之处主要是“公开”发布。其不同点主要体现:一是从发布的事项看, “公告”的事项更为重大。二是从发文的机关看, “公告”一般由高级机关发布,而“通告”各级机关甚至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发布。三是从受文对象看, “公告”的受文对象不仅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的甚至主要是对国外。(五)通知(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通知”是适用范围较广、使用频率较高的下行文。“通知”用作公文名称较晚。自秦汉到明清至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间,官府之间有事互相告知,或者上级机关告知下级机关,所使用公文均无“通知”这一名称。1942 年,国民党政府为了消除公文体制上的混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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