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0817675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连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我市的粮食供应,保障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连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机构和职责 1.1 领导小组 为强化粮食应急供应决策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市政府成立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组 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市各成员单位一把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负责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提出处置突

2、发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供应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成员单位 - 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局(粮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市农发行连州市支行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1.3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安全程度,提请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决定实施和

3、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市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供应应急动态。 (3)审批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的相关政策措施。 1.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市政府应急供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市政府办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和措施。 (3)市发展与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牵头,加强对全市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同时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粮情监测,掌握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粮食库存情况,联系组织粮源及掌握供应等日常工作

4、,与各县(市、区)粮食部门交流信息,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上报信息;对辖区内粮食价格监管和日常检查,并掌握粮食价格“安全线”。- 3 -(4)市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实施时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劣质粮食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对粮食经营户卫生监管和疫情防御控制等措施的具体安排。(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市发改局(粮食局)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7)市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和救援、救济工作。(8)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输力量。(9)市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

5、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10)市科农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时向市应急供应领导小组报告,协助各镇政府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11)市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12)市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13)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4)农发行连州市支行负责落实采购调销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资金贷款。2、加工网点 根据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状况,落实 2 家加工企业为应急粮- 4 -食加工点,应急时保证每日加工。 3、供应网点 按照我市实际情况,以分布合理、供应方便为原则,

6、确保每个镇有一个稳定的供应网点,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镇配备 2 个供应网点。我市已建立 19 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其中包括 2 家粮食应急加工网点,1 家粮食应急运输网点),已形成我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络,能确保我市应急粮食供应任务。4、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 4.1 粮食供应市场监测 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粮情及价格进行检测,监测点由全市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粮食经营企业构成。对市场粮食行情和价格信息要定期和不定期收集和发布,并做好周边县(市、区)市粮食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2 预警 根据市场粮油价格、销量等情况

7、,粮食供应安全预警设定为三级,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确定预警等级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1)一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半个月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 20%,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和抢购苗头,群众情绪不稳定。 (2)二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主要粮油供应紧张,市- 5 -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 30%,市场发生抢购,社会零售企业主要粮油品种大范围脱销,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紧张状态持续 3 天以上。 (3)三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并出现大面积抢购和严重供应危机,

8、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5、应急响应及措施。当市场粮价波动达到级,需要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在市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妥善处置。 5.1 应急供应粮源 (1)市场流通粮源: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油零售点等各类粮食库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下,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2)当市场流通粮源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批准动用本级储备,当仍不能满足供应时,由市政府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粮。 (3)向周边县(市、区)或省外衔接调进粮源。5.2 一、二级应急响应(级、级)

9、(1)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市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供应情况,防止因信息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新闻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和报道。- 6 -(2)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预案后,全市粮食价格监测点实行日报制度,同时,发改局(粮食局)及时将粮食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供需情况报市政府和清远市发改局(粮食局)。 (3)组织应急粮源。市政府授权本市粮食供应应急网点企业积极组织外地粮源,加大市场粮油投放量。(4)由市政府批准动用本级粮油储备。必要时经市政府请示清远市政府调动、动用市级粮油储备,同时市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采取有力措施,平抑抢购、

10、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油外购数量。(5)加强预警状态下的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主要品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或实行标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6)落实粮食供应应急网点和窗口。由市政府通过媒体发布、公布政府粮食供应应急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网点企业、供应窗口名称等相关事项。(7)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大队,重点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执行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违规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8)

11、市公安局负责粮食市场、粮库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市场治安秩序。- 7 -5.3 三级应急响应(级) (1)市政府批准并发布三级预警后,当本级储备粮油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要时,由市政府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必要时直至申报省和国家粮食储备支持。(2)必要时对城镇居民或灾民实施限量、定点、凭证供应等临时性应急供应办法。特别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临时性特殊管理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3)暂停一切粮食市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4)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用等措施。(5)依法执行粮食

12、应急供应限价政策,确保辖区内应急供应。6、工作要求6.1 粮食行业各企业应保证政令畅通,应急时期,对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经营者,拒不承担政府应急粮食调度义务的,或委托加工、供应任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6.2 对粮食加工、经营主体应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适当补偿。6.3 应急供应粮食在储存、中转、调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资金往来和调销数量,有关单位必须按- 8 -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相关粮食会计、统计制度要求处理。各项费用需要财政补贴

13、、补助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粮食局),在 3 个月内及时兑付和结算。6.4 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2)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供应期间不监守岗位,玩忽职守的。(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6.5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6 年 6 月 15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