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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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 群:17556963219901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2.定义 a. “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 “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 “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 “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元共同向外传递, 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 “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

2、由该内容所引起 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 “密码”:指经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术上适当的 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 “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 7 条 a 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 “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计算机系统中所记载的交易手段,如贸易数据日志或 跟踪审核。 i. “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托此数据的替代或原始储 藏。 3.程序规则 a. 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1987 年“电讯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为统一规则”将指 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为。 b. 本规则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

3、数据交换规则的有关 标准。但是,当事方可使用为所有用户接受的任何其他商业数据交换方法。 c. 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 单标准。 d. 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后发回确认,否则无权根据该传输内 容行事。 e. 因当事方之间发生由于实际传送数据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证实接收的数据。有关争议数据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机密不予提供检查。由于作 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数据,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不向外 界披露或挪作它用。 f. 任何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

4、结关无关的任何其 它方披露。 4.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a. 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一接收 到货物的电讯通知。 b. 该收讫电讯应包括: i. 托运人姓名; ii. 货物说明,包括描述和保留,如同为签发一个书面提单所需求的一样; iii. 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iv. 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 v. 用于日后传输的密码。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讫电讯,根据该确认电讯,托运人便成为持有人。 c. 根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实际装船,收讫电讯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d. 上述 b 款(ii)、(iii)和(v)中所含信息,以及根据本规则 c 款所更

5、新的装运 地和日期应如同该收讫电讯系书面提单的一部分一样具有效力。 5.运输合同条款 a. 业经同意和谅解,无论何时当承运人援引其运输条款时,该运输条款将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b. 该条款必须级够向运输合同方随时提供。 c. 当该条款与本规则发生冲突或不致时,适用本规则。 来自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6.适用法律 运输合同应受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如同已签发书面提单一样。 7.支配和转让权 a. 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下列行动的一方: i. 要求放货; ii. 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 iii. 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 iv. 根

6、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 人一样。 b. 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i. 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ii. 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 iii. 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本规则第 4 条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后 iv. 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 v. 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 c. 如果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其不欲接受该支配和转让权,或在一合理时间内未 能通知承运人其是否接受,那么将不出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据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持

7、有人, 同时现密码仍保持有效性。 d. 按上述方法进行折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应如同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 力。 8.密 码 a. 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 的安全性。 b. 承运人只负责向最后一个他给予密码的持有人发送确认的电子信息,该持有人亦利用 此密码保证包括该项电子信息的传输内容。 c. 密码必须独立,并与任何用于鉴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 密口令或识别相区别。 9.交 货 a. 承运人应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持有人。根据该项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 货人,并给予承运人充分的交货指示,并利用密码加以核实。

8、如无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 人本人将被视为收货人。 b. 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一方确系实事上的收货人, 那么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10.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 a. 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此份文件须在持有人 指定的地点得以提供,除非在该地点承运人没有提供这份文件的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 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最近的,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方提供此份文件,由于持有人 采用上述选择而造成延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 b. 在交货前任何时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用上述选择会造 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c. 根据

9、本规则第 10 条 a 或 b 款签发的提单应包括(i)本规则第 4条收讫电讯中(除密 码外)列明的事项;和(ii)声明书面提单业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项下 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也已终止。上述提单的签发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或载明凭提单上指名 的持有人指示,或载明交于持单人。 d. 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 a 或 b 款签发的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终止本规则上电子数据交 换程序。持有人或承运人对该程序的终止并不解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产生的权 利、义务或责任,也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e. 持有人可在任何时候要求承运人按本规则第 4 条要求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讫讯件(除密 码外),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发送该打印件并不销毁密码,亦不终止电子数据交 换程序。 11.电子数据与书写效力等同 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用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的可 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 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 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合同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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