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效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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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拍卖的效力风险网络拍卖的效力风险【要点提示要点提示】 网络拍卖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益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者某 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者某 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木器啊大多数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 3 种:(1) 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 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在那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 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 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

2、。对于“嘉德 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中国香港电讯盈 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 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交易 市场,有卖方与买房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的 网络公司在我国以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的本质完全相同,因此,应当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在明确这一前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由于拍卖载体的变化,使得 网络拍卖具有了一般拍卖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传统拍卖都是 有拍卖师主持,而网络拍卖则由网络服务器按照事先规定

3、的程序来控制。 (2) 传统拍卖在拍卖前要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相关资料, 而网络拍卖只能在网上查看,不能到现场查看。 (3)传统拍卖一般都是有参与 拍卖的人到现场竞价,当场确认竞价结果。而网络拍卖的竞价人要通过网络参 与竞价,竞价结果要到竞价截止日期才能确定。而网络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技术性问题,如网络故障也是传统拍卖中不会出现的。因此,虽然从本质上来 说网络拍卖是拍卖的一种形式,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拍卖进行规范调整, 直接关系到网络拍卖的发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网上拍卖的特 殊性,制定适合网上拍卖特点的法律,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空白。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

4、1999 年 9 月,A 有限公司委托 B 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 3 台电脑,确保保留 价格为 7290-19800 元。次日,B 网拍公司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 10 月 6 日-10 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 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B 网站的注册用户在 10 月 1 日-5 日通过网上竞 拍报价,仅以 1000-5750 元购得上述 3 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 站则显示张某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某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 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房 坚持张某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

5、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张某败诉。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 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业与 IT 业合作的产物。拍卖人是网络技术公司与拍 卖企业的联合。单纯的传统拍卖企业,由于技术俄制约,不能独立进行网上交 易,而纯粹的网络技术公司又不具备拍卖经营范围,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 拍卖范畴,有非法经营的嫌疑,两者的结合,整好弥补了各自的不足,使网上拍卖成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但是这种贸易方式也充斥的个各种危险。关于 网上拍卖而定法律风险,成都都燕果律师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 风险,在网络拍卖时值得关注。 1、拍卖标的风险拍卖标的风险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拍卖法对拍卖标的做明确

6、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 务院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经过拍 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拍卖法还对国家行政记挂依 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 冲抵罚款、罚金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追回物品的拍卖作了特别的规定。而且目 前网络拍卖的标的的林林总总,以至于黄金等一些限制流通也堂而皇之的走上 了网上拍卖场,网上拍卖只能通过网页形式观看物品的图像和文字说明,不能 到现场查看拍卖物品究竟如何,是否有瑕疵,因而拍卖物品的真实性难以甄别,

7、时常发生送到买受人手中的物品与网上拍卖的物品不一致;甚至有的在网络上 拍卖中欺骗买受人;还有的把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拿 到网上来拍卖。国家之所以对某些特殊的流通予以限制,或者处于国家经济利 益,或者粗语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任何标的自由流 通。网络是开放的,自由的,但开放和自由是由限度的,一切网上交易包括网 络拍卖标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网络拍卖机构资质风险网络拍卖机构资质风险 根据拍卖法以及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 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因此,所有经营性网络拍卖企业均应当取得我 国拍卖行业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以取

8、得拍卖行业经营资质。否则,根据拍 卖法第 46 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予以取缔。 ” 另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由于网络拍卖企业设立的拍卖 网站均需要通过网站拍卖平台必须按照杉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行馆行政许 可手续,避免非法经营的风险。 3、拍卖合同效力的风险拍卖合同效力的风险 拍卖法中规定委托人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应达成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群 里、义务以及保留价等。因此,网上拍卖,委托人应

9、与承担网络运营的网络公 司及拍卖企业共同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拍卖公司再 与网络公司签署技术合同。单纯与网络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会有被认定为无效的 风险。 4、网络现场与实体现场之间的信息同步风险网络现场与实体现场之间的信息同步风险 传统的拍卖会的现场中,拍卖师与竞买人处于同一空间,通过目视或者举 牌交流可以达到实时竞价或者落槌。但是,在网络现场与实体现场同步拍卖的 过程中,由于网络堵塞、时钟误差、黑客攻击、操作流程、系统反应等因素影 响,网络现场信息与实体信息可能出现不同步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恶化保 证拍卖活动的信息传递有效性和拍卖活动的公平性,对于主持拍卖的拍卖师是 一个

10、不小的考研。建议拍卖师充分考虑到发生此类问题的可能性,并制定相应 的方案,适当照顾网络拍卖场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买权利,避免发生法律风险。5、拍卖成交的风险拍卖成交的风险 合同究竟是竞买人在网上出价并点击“出价购买”按钮时成立还是在网上 双方谈好了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细节是成立呢?如果合同成立的时间都 不能确定,那么合同的效力就自然没发确定。并且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网 上出价购买之后网下联系之前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反悔或者想要变更合同内容, 者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此可见,买卖

11、合同的基本条款就是关于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的条款和支付价款的条款,这两个条款是决定买卖合同之所以为买 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其他诸如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并不 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从法理上分析,拍卖人在网上公示拍卖标的图样、 说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这是要约。竞买人阅读了这些公示内容,并且在网上 出价并点击“出价购买”按钮,这是承诺。这个过程已经包含了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合意了,所以,在网上出价购买这个阶段买卖合同就已经 成立了。而在网下联系交易实际上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协议补充, 其法律性质是对合同的变更。所以网上出价购买之后网下联系交易之前,如果 买卖双方

12、的一方对已经达成的买卖合同反悔,那么肯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网下对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协 议只能视为未变更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 变更。所以,买卖双方在网下交易细节的协商出现任何问题或者不一致时,均 不应认定为当事人的违约,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并不等于没有履约的依据, 合同法第 61 条和第 62 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拍卖过程中证据保存风险拍卖过程中证据保存风险由于网络拍卖对网络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网络的证据又非常不容易获得 和保存;另外,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证明效力很低,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充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在整个网络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能获得的电子 证据非常少,无非是一些电子邮件等,但拍卖网站的服务期中保存和记录着整 个买卖过程中所有的数据资料,这就使得在举证方面拍卖网站占有绝对的优势 地位,而买受人则显得势单力薄,在出现纠纷的时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 获得应由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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