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之保护与网域名称(domainname)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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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 群:群: 175569632 著名商标之保护与著名商标之保护与网域名称网域名称(Domain Name)之争议之争议电子商务发展下的环境,企业争相设置网页,投入网际网络,不管是真的从网络拓展 商机,还是仅为赶时髦,仿佛没有网站的企业就不够合乎潮流,新人裹足不前,或也将影 响股票价格。任何个人或企业设置网站,首先必须面对网域名称(Domain Name)的指定。对于知名 厂商而言,能够直接以其公司名称或产品品牌作为网域名称,最是方便好记,有助消费者 的上网浏览,进而提增商机。然而,当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或相近于自

2、己的名称或商标被 他人依先申请先使用原则(First come, First serve)捷足先登时,尤其发现先登 记者以不正企图,利用该网域名称于有损本身利益之活动时,到底有何方式可以防止,屡 为各企业所关切。Domain Name (网域名称)与 IP Address(Internet Protocal Address,网络协议住址)系 相互对应文字型的 domain name 有一定意义而易于记忆,方便人类使用,数字型的 IP Address 完全是一串数字,专供计算机判读,其间则是透过 Domain Name System (DNS)在 让使用者惯用之 domain name 自动转换

3、成计算机能判读之 IP Address。网域名称正是网 络世界中的住址,其必须是惟一而不可重复的。然而,当网域名称被以姓名或事业名称 或商标命名时,其不仅是住址,更是代表着人格权或商品、服务之标示。关于网域名称之 注册如涉及他人已注册之商标,或外国之商标但在我国未注册者,尤其有恶意使用之情行, 得否有法律救济解决,向值关切。网络蟑螂网络蟑螂(cybersquatter)(cybersquatter)之恶行之恶行于网络上非以善意使用为目的,蓄意将他人姓名、公司名称、商号或商标抢注为网域 名称,一般称之为网络蟑螂(cybersquatter),其存在之原因,约有几项:一、转售谋利。例如有人登记以

4、280 美元将华纳公司之四个相关商标登记为网域名称, 随后再以 35 万美元转售予华纳公司,赚得厚利。有人以 申请后,再予转售, 目前已达 750 万美元。二、制造混淆。例如, 引起一般人误会,以为是美国白宫之网站而前 网,其实却是成人网站。三、违法诈欺。比制造混淆更具犯罪可罚性的是利用虚伪登记网域名称以达违法诈欺 之目的,利如,以 登记为网域名称以欺骗信用卡使用者透露信用卡号 码,以供作为经济犯罪之用。网域名称与商标或标章网域名称与商标或标章我商标法早期以中文为主,英文部分限音译或意译,八十三年修正商标法后开放申请 人得独立申请英文名称。网域名称如被作为企业名称或申请注册为商标或标章,在

5、经过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具商标法第五条之识别性,以及无第三十七条各款所定不得享有商标或标 章专用权之原因,固可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或标章专用权,惟网域名称本身与商标法保护 之客体事实上仍有差距,尤其网域名称常为求好记,趋于使用通俗名词,就可能因不具识 别性而无从获准注册为商标,因此,网域名称与商标法所保护之商标并不一定相等,亦即 网域名称如符合商标法规定,固有成为商标之可能,但不是所有网域名称均得符合商标法 规定而成为商标。反之,如以商标中之英文字母与数字申请登记网域名称获准,亦得作为 网域名称。网域名称与商标之区别如下:网域名称与商标之区别如下:网域名称商标定义网站之所在住址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功能搜

6、寻网站之所在识别商品或服务之来源内容英文字母、数字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 其联合式登记原则分为十五种类别。同一类别中之同一名称不得相同, 但得以近似名称登记。分为二十四类。禁止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商标使用范围全球各地无国界获准登记之各国(属地主义)登记机关民间组织台湾网络信息中心(TWNIC)政府机关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网络上使用商标与商标法所定商标之行使网络上使用商标与商标法所定商标之行使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之使用,系指为行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 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类似对象上,而持有、陈列或散布。 商标于 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

7、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于网络上使 用商标之行为,应被视为商标法所定商标之行使。网络上使用之商标可否为著名商标网络上使用之商标可否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或标章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 知者而言。网络上使用之商标如在客观事实上可被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 知,则可为著名商标。网域名称与商标之冲突网域名称与商标之冲突一、以他人注册之商标或近似之文字与数字作为网域名称,于网站上提供促销商品或 提供服务之信息,并销售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将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二、以他人注册之商标或近似之文字与数字作为网域名称,于网站上提供促销商品或 提供服务之

8、信息,但销售或提供非属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不致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三、以他人网域名称注册为自己商标-(一)网域名称所有人仍可依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善意使用规定,继续使用该网 域名称,不致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二)网域名称所有人可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 著名之商标或标章,有致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申请评定商标注册无效。网域名称侵害商标之救济网域名称侵害商标之救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意图欺骗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或标章之文字, 登记为网域名称,并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或从事于同一或类似之服务者,为侵害 商标或标章之专用权。依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侵害商

9、标专用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排 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网域名称与公平交易法网域名称与公平交易法我国目前对于网域名称与商标专用权间之各项适用上之纠纷及疑义,并无明确之规定, 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以 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标章或其它表示他人营业、服 务之表征,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者。对于该条文之适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订有处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原则, 由于公司或商号名称、商标、标章均为公平交易法中表征之例示,在网域名称之使用上, 以使否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

10、及是否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 者,作为是否会造成混淆之认定标准,亦即网络使用者是否因该网域名称与相关事业或 消费者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标章或其它表示他人营业、服务之表征, 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而造成混淆来判断。如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标章或商标符合 公平法所称之表征,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之要件:(1)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 (2)为相同或相类似之使用(3)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则公司或商号名称、商标、 标章专用权人即可依据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排除他人于网际网络上使用相同之网域名称。此外,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禁 止

11、方面亦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 失公平之行为。因此,若有袭用他人著名之商品或服务表征,虽尚未致混淆,但有积极 攀附他人商誉等情事时,亦得依该条文规定加以禁止。我国网域名称之登记我国网域名称之登记国际网际网络管理单位为网际网络地址与名称分配单位(ICANN),在我国负责网域 名称登记者,起初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TWNIC)1999 年 12 月 29 日,台湾网络信息中心正式转型成为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2000 年 3 月 29 日,正式成立,其系由 交通部电信总局及中华民国计算机学会共同捐助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注册信息、 目录与数据库、推

12、广等服务。2000 年 10 月间,国内主管机关再度开放亚太线上、网络家 庭、中华电信、联合数字、协志科技及网络中文信息等六家公司代理网域注册服务。网域名称层级架构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国别,如我国为 tw,日本为 jp,中国大陆为 cn,美国因为系网络之起源地,故未再作特别注明;第二层为网站属性,com.为商业团体 组织(公民营事业机构),net.为网络管理机构(具电信加值网络证照者),org.为财团 法人、社团法人等非政府、非商业机构,其网域名称受理单位为数字联合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SEEDNet);edu.为教育及学术研究单位,其网域名称受理单位为教育部电算中心;gov. 为政府单位,其网域

13、名称受理单位为行政院研考会,idv 为个人,其受理单位为数字联合 电信股份有限公司(SEEDNet),2000 年 11 月 16 日 ICANN 经过五年的讨论,再开放第二层 新网站属性,从 44 个建议分类中,再选出七个分类,包括 biz 供商业用途,info 供一般 用途,name 供个人用途,pro 供专业机构使用,museum 供博物馆等展览机构使用,aera 供 航天业使用,coop 供合作事业使用;第三层为特取名称,由网站负责人所自行命名,例如 著作权笔记之网域名称为copyrightnote.org,其中 copyrightnote 为第三层之特取名 称,org 为第二层之网站

14、属性,表示其为非政府、非商业机构,由于系在美国所登录之网 域名称,故无第一层为国别。依据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所定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原则,其网域名称受理单 位依网域名称申请原则办理登记事项,即先到先赢方式,不判断网域名称之登记与使 用是否侵害第三者权益,不介入申请人与第三者之法律诉讼,亦不担任调解人。网域名称 如有侵害第三者之权益的情况产生时(包括有关商标、服务标章、商号名称等之侵害), 申请人需负担网域名称受理单位因此侵害行为所产生之一切损失(包括名誉损害、人员劳 力耗损费用、以及相关诉讼费用等),并代为防御抗辩。而受理单位得依法院判决通知或 具法律效力之和解书,进行网域名称变更或撤销其网域

15、名称。其未缴交年费或违反网域 名称申请同意书声明事项者,受理单位得撤销其网域名称。网域名称之申请有几项原则:网域名称之申请有几项原则:1. 采先申请先使用原则(First come, First serve);2. 可线上申请;3. 祇问有无与前案相同,不问是否近似。4. 我国无法律规范,仅是私契约之约定。法律上无排他性之效果,仅属债权上之 性质。5. 不作实质审查。目前注册费为新台币 500 元整,于申请之时一次缴足。年费为新台币 1000 元整,每次 缴付需一次缴足二年年费。每次更改网域名称需再缴付一次注册费。个人网域名称认可不受商标法限制。网域名称之问题包括:网域名称之问题包括:1. 缺

16、乏全球一致标准;2. 技术上重 IP Address,轻 domain name;3. 祇问有无与前案相同,不问是否近似;4. 发展未成熟,存在于虚拟世界。美国之作法美国之作法关于著名商标(famous mark)之保护,在美国通过一九九五年商标淡化法案(The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以前,其系以各州之法律保护之。商标淡化法案乃源 于不公平竞争概念,其修正了美国联邦法之商标法第 1125 条第(c)项,禁止减损公司之商 标识别性之行为,以作为对抗抢注商标之有效方法,其中包括对于著名商标之特别保护规 定,亦得作为处理将他人著名商标抢注为网欲名称之手段。关于著名商标之认定标准,包括该商标之显著性程度、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期间及范 围、广告行销或对公众公开之期间及其范围、使用于交易之区域范围、使用之商品或服务 之行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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