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货款回收管理办法(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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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电子文件编码GLZD184页码2-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 群:175569632第一条 “未收款”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第二条 “催收款”未收回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第三条 “准呆账”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 者。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

2、货一个月以上者。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 未收款的处理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 部核定。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第五条 催收款的处理1.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 主管应 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书面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 理核示。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 30 日内监督下属解决。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电子文件编码GLZD184页码3-2第六条 准呆账的处

3、理1.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2.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 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 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4.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营业单位,协助 有关事项。第七条 准呆账的检查准呆账移送法务部后,由法务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 ,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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